法律

医疗损害的界定是什么

  民法上的损害一般是因故意和过失行为造成的不利益状态,包括了对各种权利和利益的侵害所造成的后果。所谓医疗损害,有学者认为,从因果关系之观点立论,首先是指由医疗行为引起之不利的意外结果。有学者认为,医疗损害是诊疗护理过程中,医疗行为对患者产生不利的事实。有学者认为,医疗损害应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医疗行为过程中遭受的不利益的事实。也有学者认为,医疗损害是指因医疗行为对患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精神损害以及对患者名誉、隐私权和知情同意权的侵害,是医疗行为所引起的对患方不利的一切事实和后果。还有学者认为,医疗损害就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医护人员的过错给患者造成的损害。

  我认为,医疗损害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因医疗行为的过错造成患者人格权和财产权损失的事实。其特征体现在:

  1、医疗损害的主体是医患双方,权利人是患者,义务人为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且仅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对患者造成的损害,而患者或者其亲属造成医务人员人身损害或医疗机构财产损失的,则不属医疗损害的范围。

  2、必须发生在医疗行为过程中,医疗损害是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实施医疗行为中出现的后果。在此选择“医疗行为”而非“医疗活动”,是因医疗行为是法律概念,有一定的内涵和外延,在医疗损害的概念中使用更为恰当。

  3、医务人员主观方面是过错,不包含故意导致的医疗损害。医疗损害中医务人员的主观方面主要是过失,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认识到权利侵害结果的发生,却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认识,而实施了某种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行为不完全等同于侵权法中的过错,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指医疗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过失未按照医疗科学和行业惯例、规定的要求,合理谨慎地对就诊人诊断、治疗、护理。

  4、客观上侵犯了患者的人格权和财产权,造成了损害。患者的人格权包括的范围非常广泛。在医疗行为中,往往侵害的是患者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也有可能侵害患者的其他人格权,如侵害患者的隐私权等。患者的财产权是指以实现财产利益的自由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此处的损害主要是指人身损害,若仅是直接造成财产损失,如多收医疗费,住院期间的财产毁损,属一般民事纠纷。此外,不包括非法导致的医疗损害,如非法行医不仅能作为一般损害赔偿。

  5、损害事实要与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即医方违反了对患者应有的注意义务,患方遭受的损害与医方违反注意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