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关于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区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素质达到岗位工作要求,根据《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和《江门市新录用公务员下村镇基层锻炼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录用公务员实行试用期一年。试用期一年中,原则上半年在基层锻炼,半年在机关工作。也可以先在机关工作,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才安排到基层锻炼。在基层锻炼按《江门市新录用公务员下村镇基层锻炼暂行办法》执行;在机关工作严格按照拟任职位的要求开展工作,参加学习和培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要认真履行公务员义务,正确行使公务员权利。

  二、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注意指导和帮助新录用人员开展工作,组织他们参加学习培训,加强思想工作,使其尽快熟悉业务知识和工作程序,掌握工作技能和工作方法,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试用期满,所在单位要对其试用期间的表现和工作业绩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的原则、内容、办法按《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考核合格的,按时予以任职定级。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把关。

  三、公务员试用期间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视为试用不合格,取消录用:

  1、有《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三条表述的行为的(附件一);

  2、有《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77号)第三章第九条表述的情形(第一款除外)之一的行为(附件二);

  3、有《江门市国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办法》(江发〔2004〕9号)第五条表述的行为且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或虽情节较轻,但被认定为有效投诉三次以上的(附件三);

  4、不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辅导仍多次完成不了工作任务的;

  5、经教育提醒仍小错常犯,基本素质达不到岗位要求的。

  四、公务员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取消录用的程序:

  1、用人单位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提出取消录用意见,经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报人事部门审核备案。用人单位提出取消录用意见送审备案材料包括:

  (1)用人单位提出取消录用意见,标题统一为:“关于取消录用×××同志为公务员的函”;

  (2)党委(党组)讨论意见;

  (3)取消录用的事实材料。

  (4)当事人的说明或申辩意见。

  2、人事部门到用人单位调查,核实取消录用的事实和理由;

  3、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后,用人单位按管理权限行文取消录用,并通知其本人及工作部门。

  4、县级市、区取消录用,由当地人事部门代政府审批,并抄送上级人事部门备案。

  5、检察院、法院取消录用,由组织部门审核备案。

  五、被取消录用的公务员有申诉的权利,申诉的期限和程序按《公务员法》第十五章申诉控告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章惩戒

  2、《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三章辞退

  3、《江门市国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办法》

  中共江门市委组织部江门市人事局

  二○○六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