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单位被判支付两倍工资

  近日,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某运输公司因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判向员工李某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

  2006年9月,被告李某进入原告某运输公司工作,双方于2007年12月15日补签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但被告李某继续在原告单位接受原告的管理、约束和指派从事工作,原告运输公司也按时向被告支付劳动报酬。2009年10月16日,双方因加班费问题发生争议,公司向李某下达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李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运输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2010年3月,仲裁委员会裁决运输公司向李某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期间二倍的工资。运输公司对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12月14日到期后,至2009年10月16日争议发生之日,双方一直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运输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期间二倍的工资,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