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大兴摔童案案犯韩某一审获死刑

  今天上午十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一区西中法庭依法公开宣判韩某故意杀人、李某窝藏一案。法庭以故意杀人罪为由,一审判处韩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记者在法庭了解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先生撤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于2013年7月23日晚间与被告人李某等人一起吃饭饮酒。饭后韩某、李某等人一起去歌厅唱歌。韩某坐在李某驾驶的白色北京现代牌轿车副驾驶位置。由于歌厅没有停车位,20时50分许李某将车掉头欲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一站台附近停车。当时李某带若坐在婴儿车内女儿孙某某(段年2岁10个月)正在该公交车站候车。李某开车靠边行驶至正在公交站台下候车的李某及婴儿车前时停车,韩某认为李某及其婴儿车阻挡了停车路线,随即下车与李某交涉并发生争执,后韩某突然对李某进行殴打将李某打倒在地。此后韩某绕至婴儿车正面,面对面将孙某某从婴儿车内抓起后举过头顶猛摔在地,致孙某某-骨崩裂因重度-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李某目睹韩某实施上述行为后准备驾车离开,韩某摆脱路人阻拦上了李某的车。李某驾车带韩某逃离现场。后李某按照韩某指路将韩某送回其暂住地附近。

  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对于被害人孙某某系被韩某摔死的基本事实并无实质性的争议。控辩双方争议最大的一点,在于被告人韩某作案时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摔的对象是孩子的问题。法庭根据现有证据分析,从整个案发过程、现场客观条件以及被告人韩某案发前后的行为举止精神状态来看,韩某虽然案发前曾经饮酒,但尚未达到醉酒状态,其当时不可能不知道其抓在手中举过头顶后摔下的对象是孩子。

  根据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据,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韩某作为一个案发前后意识均处于清醒状态而且对于案发经过、争执细节等有清晰记忆的成年人,突然在举起并摔下孩子的约2秒钟关键时间内丧失辨认能力的事实。被告人韩某关于其不知道车内是孩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明显有违社会公众一般经验常识,且与在案证据反映出的韩某的精神状态及主观心态不相符。故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