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马鞍山市制止牟取暴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根据国家计委《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和省物价局《制止牟取暴利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物价部门是制止牟取暴利行为的主管机关,各级物价检查机构负责依法查处牟取暴利的行为。

  工商、技术监督、公安、建设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物价部门查处牟取暴利的行为。

  第三条制止牟取暴利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是指实行市场价格和收费,属于国家定价、指导价、最高限价及实行差价率控制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饮食业、娱乐业、服装、鞋类、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机电产品及建筑、装潢业等行业和产品。

  第五条饮食价格超过以下毛利率幅度属暴利行为:

  (一)高档筵席(提供包厢、空调、卡拉OK等高档设施)毛利率超过50%以上的;(二)中档筵席(提供空调,设施一般)毛利率超过40%以上的;(三)大众饭菜、零星就餐、早点面食、卤菜等毛利率超过35%以上的。

  第六条娱乐收费标准超过以下规定幅度的属暴利行为:

  (一)高档舞厅门票价格超过15元或点歌费每首超过10元的;中低档舞厅门票价格超过10元或点歌费每首超过5元的;(二)自行配制饮料、食品、酒等价格超过进货成本1倍以上的,不需配制的饮料、酒等价格超过进货成本50%以上的。

  第七条服装、鞋类价格超过下列幅度的属暴利行为:

  (一)服装,一般进货单价在100元(含100元)以下其销售价格超过进货价格50%以上;一般进货单价在101元-300元(含300元)其销售价格超过进货价格45%以上的;一般进货单价在301元以上其销售价格超过进货价格35%以上的;(二)鞋类,一般进货单价在100元(含100元)以下其销售价格超过进货价格40%以上的;一般进货单价在101元-300元(含300元)其销售价格超过进货价格35%以上的;一般进货单价在301元以上其销售价格超过进货价格30%以上的。

  第八条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机电产品进销差超过以下幅度的属暴利行为:

  (一)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其销售价格超过进货价格30%以上的;(二)机电产品一般进货单价在100元(含100元)-1000元其销售价格超过进货价格50%以上的;一般进货单价在1001元-10000元(含10000元)其销售价格超过进货价格40%以上的;一般进货单价在10000元以上其销售价格超过进货价格30%以上的。

  第九条除上述商品和服务价格外,其他商品服务的价格水平与收费水平、进销差率、利润率超过我市同一时间、同种商品、同一档次的平均水平的属暴利行为。实行反暴利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与其他一样应明码标价。

  第十条建筑、装潢业(含装潢材料),采取不正当手段和不符合法规规定牟取暴利的,由有关部门依据《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定额管理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凡在商品的质量、计量上弄虚作假,牟取暴利者,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十二条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在查处暴利行为时,生产经营者提供不出进货成本及定价资料和有关证据的,价格监督机构有权按同一市场、同一商品、同一时间的平均进价、平均销价、平均差价率作为依据进行检查处理。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牟取暴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有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时,由市物价部门适时调整认定幅度。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199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