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司法鉴定乱象需统一立法规制

  “司法黄牛”、“马拉松鉴定”、“谁出钱帮谁说话”……原本想通过科学鉴定帮助人们维权,但司法鉴定中的种种猫腻,却吞噬着公平公正,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为此,浙江省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鉴定相关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在梳理当前司法鉴定缺陷的同时,明确相关举措,规范司法鉴定促进科学公正。

  司法鉴定乱象直接吞噬着公平公正,然而,我国自2005年推行“司法鉴定社会化”改革之后,就又不仅仅属于司法腐败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市场腐败的问题。乱象的产生,市场化下的逐利冲动,毫无疑问是一个重要原因;但司法鉴定乱象的受害者往往却只有民事诉讼的救济渠道,维权成本高昂,也是重要原因。法治社会,必须立法先行,而我国到目前却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司法鉴定法,这无疑才是根本原因。

  我国司法鉴定的法制建设,最为集中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另外在刑诉法、民诉法等有关证据的规定中也有提及。正因为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所以除了新闻中提及的诸多司法鉴定乱象之外,还有鉴定人出庭率低、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等诸多乱象,不时就有呼吁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建议。而且,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需要利用专门知识和技能解决的案件越来越多,传统的司法鉴定机构也往往面临着有心无力的尴尬。

  在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法”之前,像浙江一样,出台地方规制办法,虽然是积极作为,值得肯定。但同时,由于受到效力层级的影响,一些法律的空白地带,如鉴定权的启动权合理配置、鉴定机构的设置、质量监控标准、鉴定人的资格、鉴定的标准、鉴定时间、鉴定责任等,也不能得到彻底解决,只能是对现行问题修修补补。比如浙江,主要也只是对法院确定鉴定机构方面进行了规范,而对更广领域的司法鉴定却无力也无权规范。

  我国“司法鉴定社会化”改革,导致的实质结果就是“司法鉴定市场化”。在没有完善的职业规范之下,司法鉴定乱象的后果极轻,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行政处罚,仅限于警告、责令改正、停止业务直至撤销登记,逐利冲动不可避免。其实,这还只是一个方面,由于经济能力的不平等,富人和穷人可能请到的鉴定机构、专家的实力,可能也就不在一个档次,这时如何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

  司法鉴定的意见,直接关系着公平公正,在特殊时候,甚至关系着当事人的身家性命。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司法鉴定基本上是混合式的,既有隶属公权部门的鉴定机构,也有社会化的鉴定机构,但基本上都有统一的管理的机构,就是司法部,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在保证其中立性的同时,特别强调其非盈利性这一特点,避免过于市场化;最重要的是,鉴定意见与鉴定责任匹配,以减少和避免利益冲动的诸多乱象。

  司法鉴定乱象说明我国现在的司法鉴定法律已经不够用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法”,既是解决现实问题的需要,也是使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合理和健全完善的需要,因此,我们期待在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基础上,一部统一的“司法鉴定法”能够尽快出台,为司法公正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