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南宁:调整年工伤待遇

  把调整社会保险相关政策、降低社会保险享受门槛、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课题,加强调研,并于近日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南宁市劳保局及时对2009年度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调整。

  其中1-4级工伤伤残津贴人均月增加199.08元,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从1075.50元提高到1274.58元;工伤护理费人均月增加85.46元,调整后月人均护理费从461.72元提高到547.18元;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月增加76.11元,调整后月人均抚恤金从411.20元提高到487.31元。

  目前南宁市大部分工伤职工和调整后的待遇已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