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问题

  旧兼从轻原则是一个刑法适用原则,指除了对非犯罪化(除罪化)、弱化惩罚或有利于行为人的规定之外,刑法不得有溯及即往的效力。它是刑法罪行法定原则中从旧原则的发展。法采用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本法于本条对溯及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97年10月1日刑法施行前这段时间内所发生的行为,未经人民法院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本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本法没有溯及力,不能按照本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过去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本法则认为是犯罪,对行为人依照本法第324条的规定,以过失损毁珍贵文物罪处罚。但是,依照本条的规定,对于本法实施以前的这种行为,本法没有溯及力,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本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人民法院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则本法具有溯及力,应当适用本法。

  3、当时的法律和本法都认为是犯罪的,并且依照本法总则第4章第8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应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本法没有溯及力,不能适用本法。如果当时的法律处刑比本法重,而本法处刑较轻的,则本法有溯及力,即应适用本法,而不适用当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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