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犯罪中止和犯罪中止形态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犯罪中止进行不同的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分类法:

  1.预备中止、实行未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

  根据发生的时空范围不同,可将犯罪中止分为预备中止、实行未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三类。

  (1)预备中止。是指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其存在的时空范围是始于犯罪预备活动的实施,终止于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之前。具体来讲,是指行为人在犯罪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

  (2)实行未了中止。是指发生在行为人着手犯罪实行行为以后,实行行为尚未终了之前的犯罪中止。具体来讲,是指行为人在着手犯罪实行行为而未终了之前,自动放弃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

  (3)实行终了中止。是指发生在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已经终了但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结果尚未发生之前的犯罪中止。具体来讲,是指行为人在实行行为终了以后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结果发生之前,自动放弃犯罪并有效地防止该犯罪结果发生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

  2.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根据对其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做出一定积极的举动之不同,可以将犯罪中止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1)消极中止。是指只需行为人消极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便可以成立的犯罪中止。预备中止都是消极中止,实行未了中止一般也属于消极中止。

  (2)积极中止。是指不仅需要行为人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而且还要积极有效地实施一定行为去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成立的犯罪中止。实行终了中止都是积极中止,也有一小部分实行未了中止属于积极中止。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积极中止的社会危害性要比消极中止大。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中止有“自动放弃犯罪”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两种类型。在"犯罪中止"状态下,犯罪的客观方面之一:犯罪结果并没有发生。

  而在"犯罪终止"状态下,由于犯罪行为已经被犯罪人全部实施完毕,因此可能有两种结果:第一是犯罪即遂,就是客观上发生了犯罪人希望发生的结果.第二是犯罪未遂,就是由于犯罪分子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造成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没有发生犯罪结果的状态。

  是指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客观上能将犯罪行为进行下去,由于主体的犯罪意志动摇,犯罪动机发生改变,自动中止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使犯罪客观上处于未遂状态的行为。主体中止犯罪行为,是由于在主体心理结构中,某些积极因素在一定的情境因素作用下呈活跃状态,反对作案的动机战胜了犯罪动机,使原有的犯罪意志动摇,自动放弃犯罪目的的结果。促使主体犯罪动机转化的心理因素主要有:

  (1)恐惧心理。因担心犯罪行为败露,受到刑罚惩罚的恐惧心理而产生的自我心理强制;

  (2)真诚悔悟。因道德感、理智感的复苏而产生罪责感、羞耻感,良心受到谴责而真诚悔悟;

  (3)怜悯之心。因被害人或他人的忠告、求饶、义正辞严地谴责等良性刺激,使主体产生对被害人的怜悯之心、同情心、罪责感等;

  (4)犯罪现场其他情境因素的刺激。如看到犯罪的可怕景象而胆怯、手软等使犯罪意志动摇。中止犯罪比既遂犯的社会危害性轻,因此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中止应当免除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