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外资委是什么地方

  外资委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原有组成部门,从设立到1982年国务院机构大改革而撤销经历了近三年时间,存在期间主要对我国的外国投资方面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简称: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展进出口贸易、技术引进、利用外资,以及对外经济合作的方针、政策、条例、规章,研究总结经验,改革有关管理体制;

  2、会同国家计委,审议和制订我国进出口、技术引进、经济合作、外汇收支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工作,检查督促计划的实施;

  3、组织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采取有力措施,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4、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组织制订实施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组织有关部门审批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5、统筹管理各部门、各地方引进先进技术、利用外国资金和进口设备的工作。督促检查有关方面掌握、消化、研究和发展引进的先进技术,以提高国内的制造能力和技术水平;

  6、审议我国与外国政府间的长期经济合作和长期贸易协定、协议,报请国务院批准。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中方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

  2、合同、章程(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仅需提交章程);

  3、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投资各方的合法资格证明;

  5、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

  6、《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指定(委托)书》;

  8、《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9、经营范围涉及前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后置审批的应提交《承诺书》。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投资者名录和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名录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