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如何举证恶意抵押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69条的规定,认定恶意抵押应以“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为要件,此时债务人与债权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就成为构成恶意抵押的关键。恶意串通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其他债权人并且该债务人已陷入支付危机的状态为知悉的情况下,仍然与债务人订立抵押协议的情形。“恶意串通”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债务人陷入支付危机;二是债权人知道债务人陷入支付危机。恶意串通的举证责任由行使撤销权的其他债权人承担,但是,如果债务人将全部财产为债权人之一设定事后抵押,则可以直接推定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不需要其他债权人举证。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69条的规定,构成恶意抵押应符合下列要件。

  1、债务人存在多个普通债务人;

  2、债务人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

  3、债务人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发生在清偿债务时,即有多个债权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对多个债权均有清偿义务时;

  4、债务人与债权人之一有恶意串通行为;

  5、债务人因设定抵押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

  实践中,对下列情形不宜认定为恶意抵押:

  1、债务人在被担保债权发生之初即为该债权设定抵押,而非事后设定抵押的;

  2、债务人将部分财产在事后为债权人设定抵押,但并未影响债务人偿还其他债权人的债务的;

  3、债务人为债权人之一设定抵押之时,其他债务未到期,债务人的偿还债务义务还没有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