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盲目为巨额借款担保忽视责任被判赔

  祖某多次替周某承担借款担保,借款担保额度高达50余万,之后周某下落不明,借款人将祖某告上法庭,法庭判定祖某承担连带责任,祖某对其盲目担保悔恨不已。

  2004年11月14日,周某办理房屋产权证,没有钱,由祖某担保向王某借款44万元,并约定保证于2005年1月30日还款,如到期还不上由祖某代还。之后周某又向王某借款两次,均由祖某担保,可是借款人周某三笔借款一直未还,并下落不明,王某将祖某告上法庭请担保人祖某偿还借款本金57.5万元。祖某称,原告与周某串通欺诈他。受案法院审理认为,担保合同有担保人祖某签字,其形式要件祖某予以认可,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对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有效。债权人向担保人索要借款,在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下,依法受到法律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判定被告祖某偿还王某借款5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