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收人的确认

  在一个特定的会计期间是否将一项经济利益认定为收入,其背后往往有多种逻辑。对不同内容、不同期间的收入进行确认是利益攸关的大事。比如为征收税金的税务会计就在对收入确认的看法上与向投资者列示财务信息的财务会计不尽一致。因此,收入分析的基础是对收入内容和时间的分析,并且需要用心体会不同安排下的利益差别。

  对收入进行内容上的确认,是指根据经济交易或者经济事项的内容,判断企业在一项交易中增加的经济利益是否应认定为一笔收入。

  所谓时间上的确认,是指在引起收入的经济业务的发生时间与企业收到现金的时间不一致时,在哪一个时间确认、记录收入。

  内容确认是对某种经济利益的性质的判断,即判断企业获得的一项经济利益是否属于收入,因此它决定对某一类经济利益流入是否应报告为收入。时间确认一般不涉及对经济利益性质的争议,而是确定一笔收入在什么时间计入会计帐簿。

  在有些情况下,收入的内容确认与时间确认是不可分的。由于“收入”要素只是在会计分期假设下对所有者权益因经营活动而增长的一种阶段性报告,而实践中有些带来利益增长的交易可能在长于报告收入的一个会计期间发生,因此,它们不被确认为收入,这并非因交易性质与“所有者财富增加”的收入属性相背,仅仅是确认时间上的先后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收入内容确认与时间确认的划分只是相对的。

  收入的时间确认是分期财务报告系统中最关键的一个问题,同时又是会计理论与实务中的难题。从经济学的观点看,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股东价值增值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任何一家企业的营业收入,总是它截至报告期为止的一切活动共同作用的结果,包括从以前年度开始的产品设计,或者持续性的广告宣传;同时,本年的销售和其他活动,又必将对后续年度的营业收入产生深刻的影响。因此,收入确认基本贯彻了权责发生制原则,以权利与义务发生的时间,而不是以款项实际流动的时间作为收入或者费用确认的时间。从计量的角度,我们发现较为稳妥的做法是企业所赚取的收入应根据将来某个时刻可望收到的现金或货币等价物来计量,这样收入的计量有一个可以核实的基础,因此,在会计上确立了“收入实现原则”。“收入实现”是指出售资产换取现金、或者收取现金所要求的条件已经成就,因此,对于商品或劳务的提供者来说,不仅权利已经实际发生,而且与权利相伴随的现金流入可以合理地确定,这时才能够确认收入。

  收入实现原则包括两个因素:

  1、收入已经通过履行相关的义务而赚得。“赚得收入”的标志是企业完成了为取得营业收入所代表的利益而必须完成的行为,如果企业在一项交易中尚未开始履行自己的义务,即使对方预先支付了现金,这项收入并没有“赚得”,它不是已经实现的收入,就不能计入当期的损益表。预收的现金只能视为企业对他人的负债。

  2、收入代表的经济利益是已经实现或者可实现的。《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将这一点表述成“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当企业通过销售产品或者提供劳务后获得了现金,或获得了现金的要求权(指票据)时,可以视为收入“已经实现”。当收入或者持有的有关资产极可能转换为金额确定的现金时,收入是“可实现”的。如果一项收入的“可实现性”存在着相当程度的不确定性,则不能确认收入。例如,在赊销的情形下,买方取得了货物但尚未付款,同时出现了较为严重的支付困难,在这样的情况下,卖方就应当谨慎地对这笔销售业务不记录入“销售收入”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