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院拍卖变卖什么意思

  司法变卖是人民法院依法处置被执行财产的一种变现方式,一般情况下法院处置标的物,在第二次拍卖流拍后法院会在同一拍卖平台对标的物进行变卖处置。变卖的价格一般低于二拍的起拍价,最低不低于评估价五折,一般为五到六折,具体看法院的设置。

  司法变卖期长达60天,变卖期内随时可以出价,首次出价后,变卖期会进入24小时竞价周期,竞价规则、延时周期与司法拍卖是一样的,进入竞价周期后,24小时内无人继续出价,视为竞拍成功。

  目前,这种网上竞买活动的名义很多,如网上竞价、网上议价、网上竞标、网上争购等,大多数均回避了"网上拍卖"这个字眼,以避免法律上的麻烦。但其内容基本相同,都是利用网络,对某一具体物品、权益等展开竞价购买,在规定时间里最高竞价者胜出。那么这种行为的性质是什么呢,我们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就明白了。《拍卖法》第三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竞价者的买卖方式"。由此可见,无论以何种名义出现,这种网上竞买就是一种拍卖活动,利用网络进行只是拍卖活动的载体改变,但不改变拍卖活动的本质特性。

  《拍卖法》规定,拍卖当事人包括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但是网上拍卖与传统的拍卖方式有很多不同,所以,不能简单地把拍卖网站定性为拍卖人。我认为应当从拍卖网站是否收费以及由谁确认成交两个方面来分析,判断拍卖网站是否具有拍卖人的法律地位。

  有些拍卖网站免费提供网络供买卖双方使用,网站并不向买卖双方收费。一般这个时候由卖方自行确定竞买者,卖方甚至可以不选择出价最高者,而与综合条件最佳的竞买者成交,拍卖网站并不干涉。这时该拍卖网站只是一个载体、一个媒介,其作用与一个广告栏、一份报纸、一家电台或电视台的作用完全一样。拍卖网站此时不享有拍卖公司的一切权利、利益,从公平的原则出发,也不应该要求其承担拍卖公司应负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认为拍卖网站是媒体而不是拍卖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反之,如果一家拍卖网站组织网上拍卖,并向买卖双方收取佣金,又以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成交,这就意味着该拍卖网站从事了拍卖公司的职务行为,享有了拍卖公司的权利,也相应要承担拍卖公司的义务。我认为,这时该拍卖网站的运作方式与拍卖公司没有不同,该网站实际上就是一家拍卖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