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用商标

  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解读:

  本条第三款是本次修改商标法时为了平衡商标在先使用人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之间的利益而新增加的内容,主要目的是保护那些已经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但未注册的商标所有人的权益。

  本法第三十二条对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作了禁止性规定,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而依据本条第三款规定,在先善意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先使用人有权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而不应被认定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三款还对受保护的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条件:

  首先,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必须是具有一定市场影响的商标;

  其次,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只能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再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以免发生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