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因为小矛盾,养父母起诉养子解除关系

  1970年,王夫妇收养了一个男孩。当时,男孩还不满周岁,两人给他取名为青。小时候,为了将青抚养长大,王夫妇吃了不少苦。省吃俭用,有啥好吃的、好用的,都先紧着青。青长大成人后,王夫妇又四处托人,替青说了门亲事,帮青成了家。

  生活中,青和养父母关系还是不错的。双方的矛盾发生在去年2月20日。当时养父生病,青将养父送往医院看病的途中,两人发生矛盾。后来,经人劝说,青随养父到某医院就诊。青还为养父缴纳了1000元医药费。

  因为这次矛盾,王夫妇心里有了疙瘩。王夫妇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解除与青之间的收养关系。

  收养时,虽然没有办理收养手续,但其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并且王夫妇与青的收养关系,得到了亲友以及周围群众的公认。法院因此认定,双方存在收养关系。

  而且青与养父母已共同生活40多年,关系相处较好。虽然养父与青曾发生过争执,但养父母与青之间并无大的矛盾。一审法院认为,养父母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双方的关系恶化到了无法共同生活的地步,且青仍愿履行赡养义务。最终,法院驳回了养父母的诉讼请求。

  养父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