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能否解除收养关系?

  编辑同志:

  我和妻子婚后多年没有生育,为了老有所依,就于1970年8月,从一远房亲戚家,收养了一个不满三月的男孩。我夫妻二人辛辛苦苦将他抚养成人,供他上了大学,安排了工作,并操办了婚事。可婚后,他不尽赡养义务,一年到头不见人,对我们不管不问。更让人难以容忍的是,两个月前,他竟然对外宣称和我们解除了收养关系。我夫妻二人年岁已大,逐渐失去了劳动能力,对他已失去信心,便想与他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他支付收养期间我们所支出的费用。请问,这样做可以吗?

  张让同志:

  我国《收养法》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法第二十九条还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你们的养子成年后,对你们不管不问,也不支付生活费用,已经构成了遗弃。

  根据上述规定,你夫妻二人可以与养子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同时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协议不成,你们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解除与他的收养关系,同时要求他支付收养期间所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