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债权人申请破产哪级法院管

  1、地域管辖

  《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最高院在《破产案件若干规定》中也曾明确,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根据《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住所地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如果对公司申请破产,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债务人住所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法院管辖。

  然而,实践中有的企业法人办事机构分散各地,如何判断主要办事机构仍较难确定,还需结合其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能、开设时间、数量集中地等因素。如在众多办事机构中,可以总经理等首脑机构所在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还可通过办事机构的规模大小、数量集中程度以及开设时间的长短将主要办事机构与其他办事机构区分开。

  2、级别管辖

  《破产案件若干规定》第二条对级别管辖明确规定:“基层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我国级别管辖主要以破产法人所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不同级别进行划分。

  破产申请,是指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诉讼请求。

  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在我国,破产程序的开始不以申请为准而是以受理为准。因此,破产申请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而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