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我国民用机场的现状

  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民用机场不包括临时机场和专用机场。

  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应当符合依法制定的民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符合民用机场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报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并实施。不符合依法制定的民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的民用机场建设项目,不得批准。新建、扩建民用机场,应当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机场总量初具规模,机场密度逐渐加大,机场服务能力逐步提高,现代化程度不断增强,初步形成了以北京、上海、广州、昆明等枢纽机场为中心,以天津、成都、重庆、西安、乌鲁木齐、深圳、杭州、武汉、沈阳、大连、郑州等省会或重点城市机场为骨干以及其他城市支线机场相配合的基本格局,我国民用运输机场体系初步建立。

  截至2006年底,我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共有民航运输机场147个,其中军民合用机场45个。全国机场平均密度为每10万平方公里1.53个;按飞行区等级划分,4E级机场25个、4D级机场35个、4C级机场58个、3C级机场29个;按经济地理分布,东部地区41个、中部地区25个、西部地区69个、东北地区12个;按地区划分,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6个地区的机场数量分别为12个、18个、37个、25个、31个和24个,以每10万平方公里计,密度分别为1.51个、1.16个、4.67个、2.57个、1.53个和0.8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