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19。怎样组成仲裁庭?

  答: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庭方式或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20、仲裁员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回避?

  答:仲裁员在下列情况必须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当事人也有权对仲裁员的上述情况提供回避申请。

  21、如何提出回避申请?

  答: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且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是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形式一般是书面。

  22、开庭时一方当事人未能到庭怎么办?

  答: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23、和解后当事人反悔,怎么办?

  答: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如未撤回申请,可按仲裁程序继续审理;如已撤回申请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如果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与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并已生效的,按裁决书的裁决处理。

  24、调解书有何法律效力?

  答: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5、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怎么办?

  答:如果调解书在送达之前一方或双方反悔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庭应继续审理并及时依法作出裁决。

  26、仲裁裁决怎样作出?

  答: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7、仲裁裁决于何时生效?

  答: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8、当事人应如何履行仲裁裁决?

  答:对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执行。受申请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

  29、当事人应向那一个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答: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所谓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指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向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法院还是向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

  30、当事人如何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答:当事人申请执行须具备三个条件:

  (1)有生效的仲裁裁决书;

  (2)裁决书有明确的给付内容,即确定义务人给付钱财或者为一定行为,不为一定行为;

  (3)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

  31、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有多长?

  答: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期限为6个月。上述期限,从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32、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受理涉外仲裁案件?

  答:根据我国《仲裁法》和国办发[1996]22号文的精神,涉外仲裁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因此,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涉外仲裁案件。

  33、我国仲裁裁决能否在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答:《纽约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必须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除非当事人证明有第5条规定的五项情形之一,被申请执行的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我国自1987年4月加入《纽约公约》后,中国的仲裁裁决就可以到一百二十多个缔约国家或地区申请承认和执行,而无须考虑这些国家是否与我国订立了司法协助条约。

  34、仲裁费用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仲裁费用通常包括仲裁机构的管理费、仲裁员的报酬和支出以及办理仲裁案件所发生的其他合理的、实际的费用,诸如仲裁庭聘请专家、鉴定人和翻译而发生的费用,调查取证费用等。

  35、仲裁费用由谁承担?

  答:仲裁庭在仲裁裁决中或在案件结案时,有权对仲裁费用的最后承担做出决定。实践中大致包括以下情况:一、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二、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仲裁费用的比例。

  根据我国与外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应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所在国或请求法院所在国与我国订有司法协助协定或共同参加有承认和执行内容的条约或存在互惠关系;

  2、须有当事人或外国法院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某裁决的请求;

  3、请求承认与执行的裁决确已生效;

  4、制作该裁决的法院或涉外仲裁机构对裁决事项拥有管辖权,并不在我声明保留条款之列;

  5、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制作裁决时的程序合法;

  6、该裁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危及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除上述外,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与承认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标准并不一致,突出表现在:对涉外仲裁裁决只应审查程序性问题,裁决的实质性错误不应被认为是不予承认和执行裁决的理由,这是由仲裁的民间性和自治性所决定的,不能强求仲裁裁决去适应实体法的既定内容或以法定的公平去衡量仲裁裁决的是否公正。

  36、中国公司与新加坡公司协议将其货物买卖纠纷提交设在中国某直辖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经审理,仲裁庭裁决中国公司败诉。中国公司试图通过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据此,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中国公司可以向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B。人民法院可依“裁决所根据的证据不充分”这一理由撤销该裁决

  C。如有权受理该撤销仲裁裁决请求的法院做出了驳回该请求的裁定,中国公司可以对该裁定提起上诉

  D。受理该请求的法院在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前须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

  答案:D

  考点: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详解:对于中国的涉外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按照仲裁法第58-59条的规定,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需要注意的是,中国法院只能撤销本国的仲裁裁决,不能撤销外国仲裁裁决;对于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提出上诉以及申诉,人民检察院也不能提起抗诉(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制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还规定,人民法院在裁定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裁决之前,须报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据上所述,A项错在管辖法院应为中级法院。B项错“证据不充分”不是法定撤销理由。C项错在对法院驳回撤销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提起上诉。

  评论:本题大量考察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可以说反映了实务的需要,因为实务中中国法律如果没有司法解释的“润滑”,很多是无法运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