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立遗嘱的见证人有什么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根据第1条.第13条的规定以及第22条规定,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为年满十八岁且精神正常.神智清楚的人,只有他们才有权立遗嘱.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2、遗嘱尾必须是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在受他人威胁.迫或欺骗情况下所立的遗嘱,以及他人伪造.篡改的遗嘱,一律无效.

  3、遗嘱内容不是违反国家法律,公共利益和社会主义道德准则.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要继承份额

  4、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遗嘱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