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WTO透明度原则与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

  透明度作为WTO的重要原则,是在贸易交往更广泛基础上的多边贸易协定中产生的,保障了WTO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成为WTO法律体制中一个重要的和有历史意义的成果。为努力增加透明度,世贸组织在审查和规范各成员方贸易政策的漫长的审议过程中占用了相当大的时间和精力,这一过程被著名学者帕格瓦蒂教授称作“德拉库拉原理”。他借用十九世纪英国作家BramStoker的《德拉库拉》小说的一句名言来说明这一原则的作用:阳光照到之处,问题就会消失。这就是人们为什么将透明度原则称为“阳光原则”的缘由。按照透明度要求,每个成员方应对其他成员方国内所有影响国际贸易的措施和动向了若指掌,这也为WTO规则的顺利通行铺创了一条阳光大道。

  WTO规则属于多边贸易的范畴,司法审判在规则的执行上仅具有保障的功能。与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相关的问题集中体现对透明度原则的司法理解和司法准备。中国加入WTO后,经济结构的深入调整和利益格局的巨大变化,使得维护社会稳定面临新的严峻考验,而且对我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将产生重大的影响,对我国司法审判的权威性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必须努力作好人世后的涉外审判工作,迎接挑战,恪守我国政府的承诺,坚持公正、统一、合理的司法透明原则,建立完善与我国改革开放和对外经济关系全面发展相适应的涉外审判体制、审判机制,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司法形象,是我们必须明确的目标。而坚持司法透明原则对这一目标的实现将具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透明度原则及其实施保障机制

  (一)透明度原则的基本内容

  透明度原则是WTO规则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根据这一原则,各成员方必须公布并以统一的、公正的、合理的方式实施有关的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措施。目的是防止和消除成员方不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措施而造成的歧视性待遇由此给国际贸易交往带来的障碍,监督成员方执行WTO的各项协议,力求贸易交往的可预见性。透明度原则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朋艮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相关条款中有具体规定。与此相关的内容还包括《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有关条款中。

  1、《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10条“贸易规章公布与执行”的主要内容:

  缔约方有效实施的有关法律、规章、普遍适用的司法判例与行政裁决,均应迅速予以公布,以便使各成员方政府和贸易商充分了解。

  透明度原则并不要求任何缔约方泄露那些会妨碍法律执行,违反公共利益,或者会损坏某些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

  缔约方采取的普遍适用措施应在未公布前,不得执行。

  缔约方应以统一、公正、合理的方式执行本条所涉及的全部法律、规章、判例与裁决。

  2、《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3条“透明度”规定的主要内容:

  除紧急情况,每一成员应迅速公布有关影响本协定适用的所有措施。一成员方应公布有关影响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

  每一成员方应迅速并至少每年向服务贸易理事会通知对本协定项下具体承诺所涵盖的对服务贸易有重大影响的任何新的法律、法规、行政准则或现有法律、法规、行政准则。

  每一成员方对于任何其他成员的所有请求应迅速予以答复,还应设立一个或多个咨询点,以便向其他成员方提供具体信息。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63条关于“透明度”的规定:

  每一成员方应以本国语言及时公布为实施总体协议内容的法律、条例,以及普遍适用的司法终局决定和行政裁决,以使各政府和权利持有人对其有所了解。

  各成员方应向知识产权理事会通知上述内容的法律和规章,以协助理事会审议本协定的执行。

  各成员方应随时向另一成员方提供上述有关信息,并提供或告知另一方成员涉及知识产权的具体司法裁决、行政裁决、双边协议。

  归纳WTO法律体系中有关透明度的相关规定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及时公布贸易方面的法律、法规;第二,及时公布成员方之间签订的相关条约;第三,公开司法机关在处理贸易纠纷案件中的案例、司法裁决、裁判依据。透明度原则不仅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组建国际贸易组织时就已确定,而且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得到了更进一步的明确和发展。在这个意义上讲,透明度是WTO始终坚持并得到了普遍遵守的重要原则。

  (二)透明度原则实施保障机制

  谈到透明度原则不得不涉及与此相关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PRM)与《争议解决程序》(DPS),这是两个被称为保障WTO体制实施的重要的不可或缺的支柱。《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PRM)中非常有特点的是“通知义务”和“评审机制”。

  1、通知义务和审查机制

  透明度原则要求成员方公布相关的法律和法规,通知义务则是要求成员方向世贸组织的有关机构报告其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情况,通知义务促进了成员方法律法规与世贸规则的一致性。需要通知的事项包括现有的规定,也包括修改和新颁布的规定,还包括对有关协议的适用措施。目的在于约束成员方要尽最大可能将采取的影响总协定运行的贸易措施通知全体成员,并使这种通知本身无碍于总协定的义务与权利的实施。

  WTO的审议机制目的在于审核成员方贸易政策和实际做法对整个WTO贸易体制的影响,通过透明性有助于改进对WTO规则的遵守,是对透明性原则的制约机制。审议的方法通常对某项具体措施在法律上是否符合WTO规范不作审定,而留给各成员方自己斟酌。应当说,这种机制的建立由此奠定了世贸组织的贸易政策评审机制。这就是我们看到的建立在遵守规则、履行承诺基础上的更加规范和充实的透明度原则。

  2、争端解决机制

  如同透明度原则一样,自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实施以来,争端解决机制问题就一直成为各国学者们讨论的主题。外交与司法两条腿走路,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方法。“磋商”指的就是运用外交手段解决问题,这也是国际法的传统方式。协商无望时,启动“调查”和“提出建议”程序,并由专家组“适宜时做出裁决”,这属于一般国际组织常具有的“准司法权”。对违反承诺的有关缔约方可以启动实施的报复措施,是作为解决争端最后的带有强制性的一种制裁手段,这既是对传统国际法单方面报复权利的合理限制,也是对国际法的一个贡献。用起草者的话来说:“我们意识到任何违反规则义务的行为,只有一种制裁办法可以使用,用较粗鲁的话来说,就是报复”。当然,现在的情况有所不同,但这一方法对制约经济霸权行为很有价值。

  3、争端解决机制对我国司法审判的影响

  中国人世,法院的司法审判将面临现实的挑战和考验。履行承诺是最大的挑战,树立良好国际司法形象是最现实的考验。转变司法观念,加强队伍建设,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审判机制,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司法审判工作面临的冲击和挑战。严格意义上讲,WTO的争端解决程序与我国的司法程序并无直接的程序上的关联,但间接的影响应引起重视。法院有效的司法裁判将会直接产生对国内贸易关系、贸易政策等方面的法律调整,由此带来的影响并不局限于对国内案件的司法裁决,将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和评价。而这种关注和评价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基于对中国政治和经济政策的说三道四,而是对中国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能否遵守规则,履行承诺,建立统一的贸易秩序法制环境的评判。这是影响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如果基于中国的司法裁判不能解决相关的问题,中国的司法监督的再审程序并不是惟一的选择,依据WTO的争端解决程序规则,启动专家组的审查程序就在所难免,我们将面临着对涉及我国经济利益的争议接受世贸组织的最终裁判。被动地接受这种裁决将对中国的司法审判产生制约作用。这就是“用尽当地救济手段原则”与我国司法审判的关系问题。当然,国际社会发生这种情况在以往的历史中并不少见,但问题是,我们应如何考虑尽量避免和减少这种状况的发生。

  经济全球化,需要统一的贸易交往规则。遵守承诺,需要独立行使司法审判权。坚持我国司法审判权的同时注重与国际规则的协调和接轨是我们必须要应对的现实。以通行的国际标准与国际社会接轨,恪守承诺,公正司法,是新时期中国现代司法审判制度应当坚持的重要原则。依世贸组织规则的规定,大量争议和纠纷的最终裁判权属于成员方司法机关,司法审查权和争议裁决权的依据是成员方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政策。而能否保证由“独立的机关做出公正的裁决”是我们履行世贸规则的承诺。行政机关的决定不能成为最终的结论,最终的司法审查权由法院来执掌。世贸规则中的独立性实行的是国际评判标准,由世界贸易组织的专家组成员来评判某一成员方的司法审查制度是否真正独立,如果达不到国际标准,我们司法审查的结果就不会被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所认可。因此,以统一的法律、公正的裁决、独立的审判为核心的司法审判制度应是中国现代涉外审判的基本内容。

  二、透明度原则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客观地说,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以及司法裁判和司法解释具有与透明度原则相一致的法律基础。涉外商事、海事司法审判方面,随着我国十几年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和发展,逐步建立了公开、公正、高效的审判制度。尤其是在涉外商事审判方面,由于我国参加了如《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等相当数量的国际公约,法律适用中尊重当事人的法律选择,正确适用国际公约,基本形成了与国际商事审判相统一的司法格局。海事审判也是如此,海事审判中经常适用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海商法》在立法时就大量参考了国际通行的惯例和做法。尤其是中国参加了主要的海事国际公约,统一海事国际实体法的适用为案件的审理创造了条件,相当数量的案件在国际航运界、法律界引起了较好的反响。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承诺司法透明度要求还有相当的距离,相关的工作还需进一步的加强。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人世后的司法准备,包括进一步更新观念,搞好审判体制的创新,积极深化审判方式的改革,提高法官队伍素质,完善和深化证据制度的改革,规范裁判文书的制作,树立中国涉外司法在国际上应有的权威和地位。

  人世后的司法准备必须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司法工作主题。“公正与效率”与世贸组织的宗旨和普遍适用于各成员方的透明度原则在基本理念和目标的追求上是相吻合的。透明度原则以及法制统一性原则、非歧视性原则与司法程序的独立和司法公正原则同样体现了公平、公正、效率的基本取向,是世贸成员之间建立和维系地位平等、交易公平、富有效率的多边关系和秩序的基本准则。“公正与效率”的司法主题对人世后的司法准备提出了更高层面和更深层次的内涵要求。

  理解透明度原则,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统一性、公正性、公开性、合理性,以及透明度原则的例外。

  (一)统一性

  统一性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立法的统一,包括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这是统一的基础;二是司法权应由法定机关统一行使,法院享有司法裁判权,其他机关不得分享;三是统一裁判尺度,主要是在统一法律基础上的统一司法标准,包括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

  国际市场的一体化,表现在交易制度的一体化、区域性商事主体的一体化、两大法系的相互融合、交易手段一体化等方面诸多变化。涉及的立法和司法领域基本法与单行法、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主体法与行为法、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法律统一和法律适用中的诸多待探讨研究的课题。增强在案件审理中适用国际关系准则、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意识,以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为指导,体现国家主权、和平共处、互惠互利、平等竞争、恪守国际条约,应是我们人世后法律统一和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

  应该说,中国目前的立法领域与WTO规则存在着不少差距或冲突。《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第16条(4)项明确规定:“每一个成员应当保护其法律、规则和行政协议中的义务相一致。”(5)项规定:“不得对本协定的任何条款提出保留。对多边贸易协定任何条款的保留应仅以这些协定规定的程度为限。对一诸边贸易协定条款的保留应按协定的规定执行。”可以认为,这是WTO规则对我国法律统一性的原则要求,也是处理和解决我国法律与WTO规则相冲突的基本原则。遵守法律的统一性是我们必须履行的义务。思考我国人世后司法审判中统一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解决法律规定与WTO规则不一致的问题

  这包括两方面的情况:一是外贸体制、航运法律制度、知识产权、行政法规等领域与WTO规则的冲突和国内法的统一问题;二是金融服务、政府采购、反垄断、反倾销、技术标准等方面存在的与WTO规则体系不相配套的立法空白。这既有立法上的具体问题,也包含在司法审判中如何掌握执法尺度的问题。目前我们要着重解决法律已有原则性规定的情况下如何统一涉外司法裁判的标准,进行必要的调研和业务指导,制定具体的司法解释。

  2、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国际公约、外国法的理解和适用

  人世后大量涉外案件的增加以及相当数量的案件将适用外国法或有关的国际公约,势必造成涉外法律适用方面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出现。具体涉及世贸规则的间接适用问题,国际贸易和海事公约适用,以及当事人选择的外国法律适用三个方面的问题。依据我国的冲突规范,准确理解和适用世贸规则、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外法律是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必须坚持的一个重要的原则。通过个案的裁判和司法解释等方式解决国内法律规定与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不一致的情况。同时,还要解决涉外法律适用中的外国法的查明,国外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专家证人的证明程序和效力的认定,国外判例对案件的适用和影响等等方面的问题。

  3、海峡两岸区际法律冲突面临的新问题

  台湾地区作为一个单独的关税贸易区加人世贸组织,两岸的贸易交往将会增多,民商纠纷也会增多。尤其是如何适用法律将是我们要面对的首要问题。加强涉台案件审理新情况新问题的分析、预测,提出可行的对策措施,也是我们要解决的当务之急的课题。两岸的贸易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了,根据WTO规则任何一方可以申请启动争端解决机制的专家组的审议程序,并由专家组对此做出裁决。在复杂的国际关系中,两岸正常的贸易纠纷容易成为某些国家插手两岸事务的借口和理由。司法审判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应当有所预见,对此,我们将结合两岸三通问题和台湾加入世贸组织后涉外法律适用的课题进行必要的研究。

  为了应对人世后透明度原则对我国统一司法标准的要求,有必要实行对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集中管辖制度。我国对海事案件早在一九八四年通过成立海事法院实行了专门管辖。今后,我国的涉外商事案件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等少数涉外审判力量相对较强的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二)公正性

  公正性包括审判中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严格遵守世贸规则和我国法律是公正的基本要求。与世贸组织规则相统一的实体法内容既有多边贸易、服务贸易规则,知识产权、贸易投资,也有我国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程序法主要是我国的各种程序性法律和规范。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程序公正属于看得见的公正,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和法官的权威和形象。理解程序公正的内在价值包括:程序的中立性、程序的公开性、程序的平等性、程序的合理性、程序的及时性。

  公平和公正是维系和保障世贸规则得以正常运行的全球性希望,也是法院人世后在更大更广的范围对司法审判功能新内容的新的理解和认识。在涉外审判中,实体法的适用不仅仅与贸易有关的交易方面的法律,同时也涉及相关的行政规范。朋艮务贸易总协定》关于国内管理方面规定,在特定服务部门承担了具体承诺,每一成员方应保证其普遍实施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所有措施,以合理、客观、公正的方式进行。

  就我国的外贸体制和航运制度而言,目前执行的国际和国内不同法律制度给涉外审判也带来了相当的影响和困难。中国人世将会带来新的立法好时机。解决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中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首先应加强司法解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同时,还涉及相关程序方面的问题,如诉讼管辖、送达、举证、举证时限、证据交换、仲裁管辖、证据保全、保全措施等诸多方面内容。可以说,案件审理中涉及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问题很多,有待于工作中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1、坚持司法裁判的中立性原则

  加入世贸组织后,各缔约方个人和法人将依据国际经贸规则在我国享有“国民待遇”的权利,诉讼中与我国的当事人享有同样的权利。司法中立性是当代各国司法审判的共同特点。这一特点要求法官如排球裁判一样居中裁决,不偏不倚地对待诉讼双方。法官只有保持中立地位,裁判结果的公正性才不会受到怀疑,这在涉外审判中尤其重要。司法裁判的中立性对程序公正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中立性原则是程序中立性、公开性、平等性的基础保障。根据“国民待遇”原则,有必要整理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涉外商事和海事审判中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和国内案件在赔偿标准和赔偿范围方面的司法解释,公平地审理国内案件和涉外案件。

  2、坚持事实审查的证据性原则

  程序的公正首先体现在事实认定程序上的公正,以事实为根据实际上就是要坚持以证据为根据的原则。无证据的主张不能得到事实的认定的结论,这是程序公正保障事实公正的基本原则。在此问题上要贯彻最近召开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的要求,深化证据制度改革。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未能举证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涉外审判中逐步推行庭前证据交换制度、限期举证制度。强调当事人出庭作证,规范证人、鉴定人、审计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增强审判透明度,提高审判质量。

  3、坚持裁判文书的规范性原则

  裁判文书是审判活动的最终体现,是审判工作和审判水平的集中反映。目前,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裁判文书质量还不够高,与人世后对我们的要求还存在相当的差距。今后的涉外文书必须做到能够客观反映案件审理的全过程,首先要明确管辖权的法律依据,证据采信的理由,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确定和适用准据法。坚持已经实施的涉外案件裁判文书报送制度和裁判文书年度评比活动。考虑编辑出版《中国涉外商事审判案例集》和《中国海事审判案例集》,及时总结经验,加快涉外文书的改革步伐,争取在短时间内大幅度提高涉外商事、海事裁判文书的质量。

  (三)公开性

  审判程序公开、司法解释公开、判决结果公开是透明度原则中公开性的主要内容。公开性体现了透明度原则的本质要求。如果说透明度原则是在贸易交往更广泛基础上形成的,为多边贸易协议的制定和实施奠定了重要基石,司法审判的公开性则为WTO规则的有效运行提供了程序性保障。在这个意义上也是中国审判机关履行作为世贸组织成员义务的司法承诺。公开审判程序、公开司法解释、公开判决结果是赢得国际社会公信力的前提条件,是坚持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法制要求。中国人世后已作好了相应的司法准备,十几年卓有成效的审判方式改革和近几年审判体制创新的有益探索为公开审判提供了良好的司法基础。涉外审判的根本任务不仅在于解决当事人的纠纷,重要的在于要从审判的角度维系世界各国对我国司法制度的信心,建立一个透明和公开的司法环境,确信在中国有可以信赖的阳光审判。

  1、审判程序的公开

  审判程序的公开要求诉讼全过程的透明度,包括审理过程的公开、裁判过程的公开、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杜绝暗箱操作。审理过程的公开是解决当事人的举证、质证,以及法官认证的过程,坚持事实认定证据性原则。深化证据制度的改革,试行证据调查令制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申请法院发出调查令,要求有关单位协助提供证据。对于境外的证据,要依照《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国际公约》,我国与有关国家的司法协助协议或者相关安排的规定实行委托调查。逐步推行庭前证据交换制度,限期举证。强调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中深化证据制度改革的突破口,探索一条与国际通行的证据审查规则和证人出庭规则。对于鉴定人员、审计人员、专家证人也应实行出庭作证制度,增强审判公开性和透明度。

  公开审判要解决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院长、庭长只有在担任合议庭审判长时才能有与审判长同等的权力,当出现对判决有不同意见时,应建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司法解释的公开

  公开司法解释实质是解决裁判尺度和裁判标准问题。如何把握公开的程度和标准涉及需要解释的问题的提出程序和司法解释的程序和依据。在我国,司法体制是司法解释体制存在的基础,司法解释体制的特点是作为一种权利而不是法律技术手段。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解释属于最高审判机关的审判职权,因此,公开的、具有透明度的审判原则有着适用和制约的基础和前提。如何解决案件的裁判和司法解释的分离,以及如何规范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解释的程序和效力,公开的意义和公开的程度和内容,涉及程序公正中的程序的合理性和程序的及时性问题,因为这关系到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裁决,具有实体法上的直接效果。因此,司法解释的公开应公开解释全部的内容,包括解释问题的提出,解释的对象,解释的依据,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以及确定解释公布的载体,及时公布解释的内容等方面。

  3、裁判结果的公开

  裁判文书是审判活动的最终载体,是审判工作和水平的集中体现。裁判文书必须做到能够真实客观记录诉讼当事人请求和抗辩的证据和理由,全面反映诉讼的全过程。涉外商事、海事案件首先应明确法院管辖权的依据,充分说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采信的理由根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冲突规范,选择案件适用的准据法,包括对相关的国外法律规定、有效案例,以及国际公约条款的理解和适用。裁判文书中最有说服力的是案件裁判的推理,这是裁判结果公开的核心内容,也是实施透明度原则对司法审判提出的一个新的更高的要求。尊重当事人的诉权,全面、客观、完整地阐述对案件的裁判依据、理由和观点,通过裁判使案件真正达到实质性了解,息诉止纷。在有关公开裁判结果的程度问题上,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合议庭对案件裁判结果的多数人意见和少数人意见,以及最终确定案件结果的审判委员会的理由和观点。

  (四)合理性

  透明度原则的合理性强调的是依据世贸组织的规则及时公布相关内容、确定公布的方式。在内容上,司法解释应属于公布的范畴,包括对个案的审理具有指导意义的批复等内容。公布的方式主要是确定公布的载体,涉及法律的标准文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相关案例。作为一项强制性的要求,上述任何普遍适用的规定和措施应在公布前征求意见,公布前不得实行,并留有必要的实施准备时间,尤其是具有指导意义的司法解释。案例的公布则要结合中国的法律制度的实际情况统一考虑。

  1、适度公开司法裁判文书

  WTO规则的司法裁判透明度主要是对实行判例法国家而言,对非判例法国家并不实行强制性的规定。中国不属于判例法国家,严格意义上讲,我们有遵守本国司法制度中实行成文法制度的权利。近几年的审判方式的改革加大了涉及裁判文书公开性有关问题的探讨和改革,问题是如何依照WTO规则的要求,结合中国的司法制度适度地公布裁判文书。透明度强调的是诉讼过程的公开,裁判文书公开目的是接受监督,不能理解为所有的司法裁判文件都应当公开,法院内部工作文件不宜公布,国外的情况实际也并非如此。便于公众查询是一个原则,同时,有选择地应公开应是有影响、重大、典型的案件及时在公报上公布,且不应全案照录。裁判文书的公布范围不宜过宽,对终局的裁判的公布也应选而为之。

  2、相关法律制定和修改的可预见性

  力求贸易交往的可预见性,以及与WTO规则有关的法律和法规的制定、实施、修改的可预见性,避免朝令夕改,是WTO规则起草者的初衷。这一设想成为透明度原则的一项重要的内容。相关的内容包括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关民商事法律、程序性规范、以及涉及司法解释和政府的有关规定。通常意义上的可预见性的信息来源主要是我国的年度法律报告、政府工作报告、法院的工作报告等称之为代表国家的“白皮书”。同时,不同行业和领域的统计分析、学术年鉴、有争议的和有影响的重大问题的讨论,涉及重要政策的调整的研究意向,也将成为重要的信息来源。掌握目的就是掌握将来的调整动态和趋势。涉及审判方面的有关内容也将包括在信息搜集和分析之列。因此,相关的工作会议,调整进一步的审判工作思路,确定有关立、改、废方面的计划应适时而为之,留有必要的可预见空间。《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与研究》将发挥一定的作用。

  3、涉外司法审判的信息交流

  为发布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信息,展示本国审判工作的成果和经验,建立统一的网络系统是各国的通常做法。国外最高审判机关都建有审判网站,供社会公开查询。由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主办,人民法院出版社和广州海事法院协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和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和全国各海事法院参加的“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站”于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正式开通。网站内容包括涉外审判方面的最新动态、最新法律法规、优秀裁判文书、典型案例、学术论文、送达公告。这对于增强涉外商事、海事司法的透明度,加强与世界的交流和沟通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对此上下级法院要统一认识,积极支持,积极协助,努力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搞好网站的建设和运行。实际上透明度要求的交流和沟通是双向互动的关系,这对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将是有益的事情。

  (五)透明度原则的例外

  不要求成员方建立与本国宪法和法律制度不一致的民商司法程序,是透明度原则例外的主要内容。对此,《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0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6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41条均有具体规定。透明度原则并不要求任何缔约方泄露那些将会妨碍法律的执行,违反公共利益,或者会损坏某些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有违于上述规定的情况,不宜公布的案件裁判结果,以及法院的案件涉及的其他应限制公布的内容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规定具体的标准。WTO并不要求成员方建立完全统一的司法制度,只要求一国的司法制度和程序规则能保证WTO协议的有效实施。这也是为了充分尊重各国司法制度的差异性。我们要按照WTO协议的要求,履行成员方的义务,坚持审判程序公开、司法解释公开、判决结果公开,以良好的司法环境,迎接人世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