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司能否以员工拒绝调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陈小姐咨询:

  我去年5月入职一家公司,签订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为江门市蓬江区,但没对调岗作出相关约定。本月初,公司要将我调至新会区,并向我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我9月15日准时到新岗位报到,否则按旷工处理。我不愿意接受,仍在原岗位工作。9月18日,公司以我不服从安排,旷工严重违纪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我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约赔偿金,但公司不同意。我能否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约赔偿金?

  律师分析认为,根据《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调换岗位。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发生事故或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二)因生产、工作需要,单位内部机构或工种、岗位之间的临时调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结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公司依法可以调整员工岗位有以下几种情况:

  1、双方协商一致;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因此,公司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不是任意的,如果未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来调岗,则可能构成违法。结合本案,合同明确约定了陈小姐的工作地点,而公司调动陈小姐的工作地点,属于变更双方劳动合同内容,理应与陈小姐协商一致,在陈小姐不同意调岗的情况下,公司调整岗位,明显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所以,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以经济补偿金为基数,双倍向陈小姐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