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离职遭遇档案纠纷怎么办?

  一、单位拒绝迁档案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即不管劳动者以何种方式离开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具有及时将其个人档案转出的义务,否则,必须赔偿劳动者由此受到的损失。

  劳动者在离职后,因社会保险或档案关系等移转手续办理与原单位产生争议的,可以作为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如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二、没有迁移档案不等于存在劳动关系

  谢某与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因到期而终止后,公司既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也没有通知其前去办理转移档案关系手续或者将档案移交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托管。而谢某也一直在家料理家务,并未重新就业,即档案一直存放在公司。2015年6月,谢某突然来到公司,以自己的档案还在公司,便意味着自己还是公司员工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离职半年来的工资。但遭到公司拒绝。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二条:“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而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另一方接受并给予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正因为公司虽然保存着谢某档案,但档案并不能代表、反映劳动过程,谢某实际上并未为公司提供有偿劳动,公司也未接受,决定了谢某不能单凭档案索要工资。

  三、单位丢失档案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办理人事档案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中也指出,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因此单位如果把劳动者的档案丢失了,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责令公司补办。

  四、公司可拒绝员工查询档案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档案,属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查阅单位应申明查阅理由,管档单位根据规定和需要确定需提供的档案材料。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即有权查询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主体只能是单位,任何个人不论基于什么原因、什么理由、什么目的均没有查询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