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父亲遗嘱继承引纠纷,一家兄弟姐妹对簿公堂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近日,就有这么一家兄弟姐妹,因为父亲去世后留下的房产问题而争论不休,甚至屡次诉至法庭。然而,当法院二审这起遗嘱继承纠纷案时,这几位兄弟姐妹却均未到场。

  2006年吕英乔与父亲吕林发达成约定,吕林发将单位集资房名额转让给吕英乔,集资房款由吕英乔交。之后,经吕林发书面同意后,房产证以吕英乔名义办理。随后,吕英乔以父亲的名义交了30000元的集资建房款。由于拆迁原因,产权变更登记未办理。随后,吕林发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自书了一份遗嘱,名下的房屋归大儿子吕木心所有。由于集资建房资格是在吕林发去世后确认,并由吕林发的长女吕小兰选定,吕林发享受此房的购房权。吕林发的儿女吕晓珍、吕英乔、吕小兰等认为父亲将集资房留给大哥吕木心的遗嘱存在问题,遂诉至法院。(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故吕林发立的自书遗嘱是对吕英乔的房屋购房权的撤销。因此,对吕木心请求确认房屋购房权由其继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本案中,吕林发通过《遗嘱》处分的属于自己名下的房屋其实是集资房,虽然吕林发在世的时候不具备《遗嘱》中的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市住房城建委确认了吕林发作为职工集资建房的资格。集资房购买权受政策及建房单位管理制度调整,吕林发所在单位确定该房屋的购买权属于吕林发,既是对自己物权的行使,又是一种内部管理行为,吕英乔称单位将该房屋购买权登记错误,自己享有该房屋购买权不属于司法权审查的范围,该院不予支持。

  根据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结合吕林发的出院记录,一审法院认定“吕林发给吕木心立的自书遗嘱有效”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宿州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