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旅游消费者的权益有哪些特征

  由于旅游消费者权益是旅游者在旅游活动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取得的利益,因而旅游活动的特殊性决定了旅游消费者权益不同于其他消费者权益的特征。

  1、同步性

  旅游消费者权益与旅游消费者是共生的。当一个人参加某次旅游活动时,才成为一名旅游消费者,随之也就享有了旅游消费者权益,如果没有参加旅游活动,那就不是旅游消费者,也就不可能享有旅游消费者权益。当一次旅游活动结束后,旅游消费者的身份自然消失,其所伴生的旅游消费者权益也相应消失,因而旅游消费者与旅游消费者权益是同步出现又同步消失的。

  2、一次性

  旅游者的身份是有指向性的,它仅限于某一次具体的旅游活动,而不是多次旅游活动。作为一次具体的旅游活动是有明确的起止时间的,因此,只有在某一次具体的旅游活动存续期间,旅游者的身份才有效,一旦当次旅游活动结束,旅游者的身份也随之结束。因为旅游者的身份是旅游者权益保护的前提,所以旅游者身份的一次性也就决定了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一次性,即不能提前预支该项权益,也不能延期享有该项权益。

  3、地域性

  旅游是人们出于移民和就业任职以外的其他原因离开自己的常住地前往异国他乡的旅行和逗留活动以及由此引起的现象和关系的总和。可见,旅游消费者必须离开居住地前往异地时才能享有旅游消费者权益,但这个异地不需要明确是一个、几个或距离居住地有多远,只有旅游消费者离开居住地到异地旅游,在这个地域产生的权益才属于旅游消费者的权益。

  4、双重性

  美国著名的旅游学教授罗伯特·W·麦金托什则将旅游动机划分为身体方面的动机、文化方面的动机、社会交往方面的动机、地位和声望方面的动机四种基本类型。其中第一中动机属于物质层面的动机,而后三者属于精神层面的动机。因为一个人的旅游往往不是某一方面单一的活动,而是一种综合性的活动,所以人们外出旅游时也很少是出于一个方面的动机,可以说旅游消费者的旅游动机是双重性的。这也决定了旅游消费者权益的双重性,它不同于其他消费者或享有物质权益或享有精神权益,而是即享有物质权益又享有精神权益。在通常情况下,旅游消费者的精神权益比物质权益显得更为重要,同时精神权益也比物质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

  5、复杂性

  一方面,侵害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主体具有复杂性,“食、住、行、游、购、娱”旅游六大要素的相关企业在旅游消费者进行旅游活动中都可能发生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另一方面,旅游消费者权益的构成具有复杂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旅游消费者应享有安全保障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取知识权、获取尊重权、监督批评权等九项权利;第三是维护旅游消费合法权益的适用法律、法规具有复杂性,即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下当竞争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通用法律,也包括《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服务质量》、《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等旅游管理法律、法规,还包括《江苏省旅游行业管理规定》等一些地方性旅游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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