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工伤认定视同认定程序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视同工伤情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岗位上;职工突然发病;发病的情况非常紧急,在工作岗位上死亡,或者从工作岗位上直接送往医院抢救并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案徐大永虽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岗位上发病,但发病后未从工作岗位上直接送往医院抢救,并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不属于视同工伤情形。

  第二种意见认为,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情形,并不要求职工在发病后立即送医抢救,只要职工在医疗机构初次诊断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仍然视同工伤。本案徐大永在半夜病情加重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死亡时间在医院初次诊断后48小时之内,符合视同工伤情形。上述即为视同工伤认定程序的内容,谢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