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论涉外公证制度在国际交往中的作用

  公证制度是一种新型的纠纷预防机制,具有预防性、非诉讼性等特点,其宗旨就是预防纠纷、避免侵权、减少诉讼、为社会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公证活动不仅可以消除社会纠纷的隐患、平衡社会主体之间的利害冲突,防微杜渐,而且有助于我国法律的正确引导和实施,这对于稳定公共秩序、息讼止纷、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国家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涉外公证制度的含义

  涉外公证是指我国公证机关为适应当事人(个人和法人)在国外的需要,对其发生在国内的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而向国外出具的文书。各国为保护本国公民和法人在国际经济、文化、科技、体育等领域的交往活动中的正当权益,对所发生的一系列涉外民事关系,都制定完整的民事关系方面的有关法律,并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涉外公证是我国公证制度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国家地位的不断提高,以及我国与世界各地的交往日趋频繁,社会公众对涉外公证的需求也不断增加,涉及的方面也越来越广。因此,涉外公证的质量和发展,不仅直接影响我国公民和法人在涉外事务中的合法权益,更体现了我国国家法律文书的严肃性,这直接关系着我国在他国和国际社会的国家形象。

  二、涉外公证制度在国际交往中的作用

  (一)证明和沟通作用

  作为强制审查的一个体现,涉外公证具有很高的证明力[1]。不同的国家都有不同的法律法规,很多涉外文件在其办理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若该文件没有做驻外使馆公证就拿到其他没有加入海牙公约的国家,那么在此国这些文件是不具有法律效用的,其作用等同于废纸。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国外的有关机构只认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此时公证文书就如同一份证明书和介绍信,对当事人在国内的法律行为和事实以及取得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进行了可被认可的证明,有利于相互之间的沟通,有效地避免了因法律背景等不同带来的障碍。

  (二)纠纷预防和处理作用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同样,在国际社会中,在各国各个领域的交往中,也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涉外公证制度不仅有效地起到了预防纠纷的作用,而且在纠纷出现的时候,可以起到有助于纠纷处理的作用。

  首先,涉外公证文书是一种证据,在涉外诉讼和其他解决方式中可以作为证据材料直接使用。因为在涉外诉讼纠纷中,很多情况对于适用哪一国的法律、不同国家法律存在冲突时如何处理等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处理纠纷时劳民伤财,而公证文书是双方都认可的,是一种的很好的可以直接使用的证据材料。

  其次,涉外公证文书可以减少解决纠纷的成本。妥善化解各类矛盾,必须遵循矛盾的化解规律。在政法系统内部,各项工作能够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是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的基本前提,而在诉讼实践过程中,矛盾化解与矛盾常常存在出现错位,形成了“倒金字塔”型社会矛盾化解格局。当前,因各种原因引起的纠纷日趋增多,虽然这些纠纷可以通过行政、司法等手段加以解决,但必然要耗费大量司法、执法资源。公证处因其公正第三方的身份,有着其他机构在涉外民、商事矛盾的解决上无可替代的作用。具统计,自1994年起十三年内,四川的公证行业制止不法事件1万余件,为当事人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123亿多元[2]。事实证明,充分挖掘公证制度在非讼及诉讼领域中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是预防和处理涉外纠纷的一条极为有效之路。

  (三)增强综合实力和提高国际地位

  评价一个国家的发展程度和快慢,除了看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还要看它的的法制发展,一套科学并且完善的涉外公证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制进步和发展的体现,有利于树立该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也方便与各国开展各种经济、民事活动,有利于加强该国与世界各国的交流合作,从而增强综合实力。

  三、如何促进涉外公证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一)增强公证机关对涉外公证的重视

  纵观公证事业发展历程,时间比较久的是“内证”,特别是继承公证、遗嘱公证等等,涉外公证是随着出国留学、工作、以及对外开放之后我国与外国的交流不断加强才慢慢开始的。而随着经济、交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出国变得越来越频繁且容易,国家之间的界限也越来越低,再加上我国社会诚信建设还不是很完善,相关法律责任追究及管理机制也相对滞后,文书、证件造假活动比较严重[3],涉外公证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强,所以公证机关必须增强对涉外公证的重视。

  (二)提高公证人员从事涉外公证的能力

  涉外公证与国内公证存在着很大区别,对于公证机关以及公证人员的资质要求也不一样。公证机关应该定期开展专门的培训和考试,提高公证人员从事涉外公证的能力,并且及时把他国对于涉外公证方面的规定及变化传达给公证人员;从事涉外公证的公证人员自身也应该主动加强学习,了解不同国家对于涉外公证的不同要求和规定,相互比较和总结,不断积累工作经验,改进工作。

  四、结语

  诉讼和非讼作为化解国际交往中矛盾的不同方式,各有优势和缺陷,如果能够在司法过程中实现有效衔接,将更有利于促使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公证制度具有普法引导、沟通媒介、纠纷预防、监督保障等重要职能,以及依法具有的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使公证制度在预防和化解矛盾时,具有其他法律政策制度无法比拟的天然优势。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涉外公证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将使国际交往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平台。

  注释:

  [1]丁筱英,王继红。公正的本来面目是“证明”吗[J]。中国公证,2010(4)。

  [2]胡敏。首要任务:增强公证公信力[N]。四川日报,2007-6-4(002)。

  [3]黄宪忠。办好涉外公证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1(5)。

  【参考文献】

  [1]许育红。领事公证认证法律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徐昕,黄群。公证的中国进路[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