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品买卖合同有效期限制
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合同中双方共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卖方没有及时交付或者买方没能及时提货,超出合同有效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1、《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2、《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工业品买卖合同
卖方:
买方: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第二条质量标准
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第五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
第六条合理损失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七条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
第八条交(提)货方式、地点
第九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第十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第十一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第十三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起生效。
第十八条其它约定事项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