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缺陷

  现在我国有两种违宪审查模式,即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缺陷在于:我国违宪审查制度没有明确规定期限以及违宪的法律责任;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事后审查模式,但在实践中却从来未被用过。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审查的主体,只是笼统的把权力交给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我国违宪审查的对象很窄,内容也不充实;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缺乏严格的关于宪法监督程序的规定,并且多流于形式,缺乏实行性;我国违宪审查缺乏严惩性,仅对相关的责任人进行处罚,这种力度过轻,便不利于维护宪法权威,不利于严格的宪法秩序的建立。另外,对于违宪的界定不清。

  现阶段理论界的代表观点关于我国宪法监督的模式,理论界存在着许多观点。代表性的观点如下:

  1、在全国人大下设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

  在这种模式下,宪法委员会作为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的专门机构,其性质,地位和专门委员会相同,任务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监督宪法实施的议案。其主要优点是:符合我国的人民大表大会制度,不影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地位;现行宪法对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职权都有明确的规定,不需要修改宪法;常设性的宪法委员会可以实现审查的权威性和经常性。

  但其缺点有:其一,内部辅助性工作机构的性质决定了它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监督,不具有独立的裁决权;其二,内部机构的监督其实质上是其所属的立法机关的监督,而立法机关的监督实质上排除了法律的违宪及其审查。

  2、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即由普通法院作为违宪审查的专门机关

  这种模式的主要优点表现为:由普通法院实施违宪审查,可使宪法的实施置于法院的经常性监督之下;使宪法争议的解决有有效的司法程序的保障;这种以发生诉讼为前提的附带性审查,使普通公民可以成为宪法诉讼的主体,更有利于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

  然而,普通法院模式建立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之上,而我国的人民大表大会制度使得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这与我国的权力运作机制相矛盾;并且普通法院模式具有消极、附带性,这种事后审查,具体审查的单一的审查方式难以适应我国完善违宪审查制度的需要。

  3、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

  宪法法院进行违宪审查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我国现有制度的不足,但是宪法法院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关系难以确定,我国现行宪法将事先审查权赋予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而宪法法院则要求行使对违宪立法的审查权,这样就要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置于宪法法院的审查之下,这其实等于承认宪法法院的优越性;其二,宪法法院只能审理因违宪侵权行为而引起的宪法诉讼案件,这是一种事后的被动的个案救济途径,因而对于大量的有可能违宪的法律和规章缺乏非诉讼的事先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