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司什么情况下会强制解散

  强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3、被吊销营业执照。

  《民法典》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3、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现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般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公司可以继续存在。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因强制解散公司可能导致公司消亡,并进而影响公司内外的人际、财产关系,因此此类案件显然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故其在审理程序中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而应通过普通程序审理,以体现法院对此类案件严谨审慎的态度。

  至于强制解散公司案件的裁判形式,各国存在不同的做法。英国采取令状形式,美国和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的是判决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或公司法中就此均无明文规定。破产法是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中唯一一部规定了法院以何种形式解散企业的法律,即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以裁定的形式为之。对于司法强制解散公司案件的裁判形式,也应以裁定的形式为之,以维护同类同判的基本原则。与裁定破产不同的是,司法强制解散公司应该赋予当事人上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