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证据保全公证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由于公证所保全的证据是潜在地用于无预期时间的将来,而证据本身如前所述一般都具有不可重复和再现的性质(否则无须保全),且取证时往往又不能与所涉事项的相对人打交道,甚至无特定的相对人,因此,公证机关办理此项公证业务,必须持十分慎重的态度,以免造成日后无法补救的问题。

  因此在办理公证的时候要特别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证据保全公证的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一定要具备。重点应审查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证据与其权利是否有关系,若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则不应受理。如在对承租的房屋进行证据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是房屋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有利害关系人。

  2、证据保全公证的证据取得方式必须合法。根据2002年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65条的规定,只有经过合法收集的证据材料才能作为证据;第68条还明确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现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的,必须有两名以上公证人员到场,其中一名必须是公证员。必要时取证现场应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

  4、证据保全公证必须采取有效的方法把搜集到的证据保全下来。除了传统的拍照、录像、录音,随着科技的发展,证据保全公证还可以把网页等证据保全在计算机系统内。

  5、保全公证还应当制作公证书,把公证书有效得送达到当事人。这是法律对公证事项的强行规定,证据保全公证事项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