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无效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有哪些,无效行政行为的特征?

  无效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有:

  1、无效行政行为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没有法律约束力,不产生行政主体期望的法律效力。

  2、无效行政行为赋予权利的,任何人无尊重权利的必要,在任何诉讼程序中均可作出独立判断。

  3、进入执行程序的无效行政行为,执行行为是无效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进行赔偿。

  4、以无效行政行为为基础性条件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也无效。

  5、对无效行政行为的确认不因时效的完成而认为有效。不受起诉期限和复议期限的限制,随时可提起确认。

  无效行政行为的特征是:

  1、无效行政行为的范围上仅指“重大且明显的违法行为”,此限定范围是依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通说,即其具有外在的“明显违法性”和内在的“重大违法性”,前者指依一般公民之理性和经验所能判断的违法行政行为,后者指其违反了重要的法律法规,该通说在外国的立法上也有体现。

  2、无效行政行为在效力上表现为“自始、当然和确定无效”,即从行政行为做出时,无需有权机关宣告就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公民也没有尊重该行为的义务,并享有对该行为抵抗的权利。

  行政行为无效的原因是:

  1、行为主体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2、行政行为内容存在重大、明显违法。

  3、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或极不正当,违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规定。

  4、行政行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显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