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有经济补偿金

  现有法律法规约未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从两个度分析,一是如果公司延迟替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致使周某达到退休年龄时社会保险金的缴纳年限不够而不能享受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所以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一种情况是公司有按时依法缴纳社保,周某于退休时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则合同算自然终止,就不需要给予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该条规定是对《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补充,之所以要作这样的补充,是因为在实际用工制度中,存在着大量的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的情况,如果绝对要求用人单位不能终止这一类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员工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将不得不一直与该员工保持劳动关系,将导致在实际中难以执行。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对未办理养老保险却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的劳动关系终止问题作出了补充性规定,即对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用人单位与其劳动关系终止。

  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只是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该终止权的行使,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形成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就自动终止。因为法律并未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60周岁,达到此年龄的劳动者应属于退休人员、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但是,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60周岁以上劳动者建立用工关系,是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44条(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