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无抚养关系,继母向继子索赡养费被驳

  郑大妈在第二任丈夫金某病逝后与继子矛盾不断,最后竟闹到有家不能回的地步。之后,郑大妈将两个继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继续居住使用金家圈村三社宅基地的三间房屋,同时请求判令金家二子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11月11日,榆中县法院公布一审判令继子打开屋门让郑大妈入住,对于索要赡养费的请求予以驳回。

  郑大妈诉称,1996年1月与金某再婚后,她与金某、金某的两个儿子共同生活在金家圈村三社宅基地院内的三间房屋内,抚养两个儿子成人。2013年6月,金某病逝,金家两个儿子将郑大妈赶出家门,使其流浪街头,无法生活。郑大妈多次找村委会以及亲朋协商处理未果。郑大妈认为,金家二子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给自己造成生活上的困难,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自己可以继续居住使用金家圈村三社194号宅基地的三间房屋,同时判令金家二子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

  榆中县法院审理查明,郑大妈确实与金某在1996年共同生活,但当时金家的大儿子已经结婚成家另过,小儿子也年满17周岁,在外打工独立生活。2013年6月金某因病去世,郑大妈与金家二子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郑大妈离家出走,金家二子随后将宅院大门锁住,待郑大妈想回来时无法进门,这才酿成纠纷。法院另查明,郑大妈与前夫生育三个子女,现都已成年。榆中县法院认为,郑大妈对两名被告没有形成实事上的抚养关系,故郑大妈要求二子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郑大妈年迈体衰,无生活来源,且是榆中县城关镇金家圈村三社的村民,在该村享有居住权,金家二子将宅院大门锁住,导致郑大妈不能入院居住的行为实属不该。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