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二级法人签合同是否有效

  如果是法人单位,有营业执照、有公章的二级法人单位可以签订相应的合同,但是签订合同的授权权限来源于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具体与其沟通。

  所谓二级法人,第一,其不是法律上的法人单位;第二,其又领取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第三,其资金全部来源于所属法人单位;第四,其所有债权债务全部归属于所属法人单位;第五,其经营行为无须所属法人单位另行授权,自身有公章、会计和账册。其最典型的表现形式就是“分公司”。

  应该说有关二级法人的民事责任的观点并不是完全不统一,在某些情况下的责任形式的认识是比较一致的认识:

  1、法人应当独立承担有限责任,其承担责任的财产是承担责任时的全部自有财产包括债权;

  2、法人实际不具有自有财产的,应当认定为不具备法人资格,由其开办者承担连带责任;

  3、法人注册资金与注册时实有资金不符,由开办者在注册资金不到位的范围内承担连责任;

  4、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注册资金不到位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5、投资者在公司注册后撤资或抽逃资金的,应当在撤资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不能签订合同,《公司法》第14条“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