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说不清解约原因单位应支付补偿

  南昌一读者问:冯某于去年7月初到某公司工作,任销售经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2000元。冯某在试用期的第2个月,公司口头通知将其辞退。后来,冯某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00元,经裁决,公司应支付冯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00元。

  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其认为,冯某是自动离职,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冯某与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以口头方式建立了劳动关系。尽管公司说是由于冯某的自动离职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但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所以该主张不能成立。

  公司和冯某因不可归责于冯某的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冯某支付相当于其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