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继父房产遗赠继子,亲子能不能继承?

  问:钟某与朱先生的母亲系再婚,且结婚时双方的子女都已长大成人,婚后二人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2010年,钟某生病后写了一份遗嘱,嘱托将其与朱先生母亲共同购买的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赠给朱先生。不久,朱先生的母亲又与他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将价值200多万元的房产按5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今年4月,钟某去世后,钟某的亲生儿子钟先生要求继承这份房产。钟先生的理由是,朱先生虽与其父存在继父子关系,但二者之间没有抚养关系,所以,构不成继承关系。因此,其父的遗产应归他。钟先生的话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朱先生与其母亲之间的房产买卖协议是否有效,再者是钟先生是否有权继承其父的遗产。

  朱先生以很低的价格取得其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即不构成善意取得,其与母亲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也是无效的。理由是,朱先生母子的行为违反下列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同时,它又不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所谓善意取得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即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关于钟先生与朱先生之间的争议,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由于“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由于朱先生与钟某无抚养关系,不是钟某的法定继承人,所以,钟某所立遗嘱属于遗赠。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由于朱先生在钟某表示遗赠房产时当即表示同意,所以,钟某的遗赠行为有效,其可以依法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由此,钟先生就不能继承其父的房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