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橡胶公司每月扣除员工客诉费空运费

  刘女士在海沧上班,每月拿到工资条,上面几乎都有一项标注为“其他2含客”的扣款。因为工厂规定:产品发出后,如果客户不满意寄回,产生的运费要生产部门的员工承担50%,称为“客诉费”;如果发货时间超过订单期限,必须加急空运,多出的运费也要员工承担50%,称为“空运费”。刘女士昨日向本报反映了此事,记者迅速开展调查。

  “客诉费”是公司“潜规则”

  刘女士在海沧新垵的海堡橡胶有限公司当拔料员,负责生产橡胶密封圈,每月基本工资是750元,每月绩效奖金按计件算。据她回忆,公司从2003年开始在员工每月的薪资中扣除“客诉费”和“空运费”。记者在她出示的今年5月以来的工资条上看到,每月都有一项“其他2含客”扣款,上方还有备注:“其他扣款包括银行代发+运费扣款……”

  另一项重要佐证,是一份《2009年3月扣款项目》。刘女士说,这是一名已离职的公司管理人员向她提供的。这份书面材料列出了5个赔款项目,包括“客诉退货海运费”,“寄回客诉不良样品”,“客诉补货运费和产品费”等。表上注明,公司和公司人员各分担50%,并有一条“不扣款单位”的备注,包括总办、信息部等,而“其余人员”则全额扣款。

  昨天中午,记者采访了十几名下班的拔料员,她们均证实,存在“客诉费”和“空运费”。记者还了解到,员工每月的工资条由主管下发,员工看后要在当天交还,不得带出厂。刘女士留下的工资条,是偷带出厂复印的,为此被罚过款。

  申请仲裁证据不足败诉

  刘女士向劳动仲裁提请的申诉于11月4日在海沧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庭审上,她将自己留下的工资条作为证据出示。但公司方面出示了一份截然不同的《薪资单明细表》,工资条上“其他2含客”的扣款项目和金额,全消失了。

  仲裁委员会采信了公司出示的《薪资单明细表》,认为表中载明每月支付刘女士的工资“均超过合同约定的工资750元,并无存在克扣工资也无克扣空运费的项目”。对于刘女士出示的《2009年3月扣款项目》,仲裁委员会认为,上面没有公司的名称或盖章,不予采信。

  刘女士不服裁决,已准备向法院起诉。她的代理律师认为,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存在疏漏,因为裁决意见对刘女士出示的6张工资条只字未提。

  昨天下午,记者前往海堡橡胶有限公司,一名姓萧的副经理负责接待。萧副经理承认,那份《2009年3月扣款项目》确实出自公司,但认为这是正常的管理手段。记者想采访处理刘女士投诉的相关负责人,萧副经理称,负责人正在休假,刘女士的事,他们相信劳动、司法部门会公正处理。

  规定未明示员工有权反对

  记者昨日致电海沧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表示,随意在员工工资中扣除“客诉费”和“空运费”是不合理的。员工如果按照规定的生产流程进行生产,客户不满意退货返工,中间产生的运费不应由员工承担。而在交货延时的情况下,要看工厂是否和订货商规定了合理的交货日期,在不合理的交货日期内,工厂应该自行承担生产风险,不能将责任转嫁给员工。除非工厂能够举证,是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某项失误,造成货物质量出现问题或生产延期,否则不能扣除员工工资。

  但工作人员也表示,如果工厂扣除的是绩效奖,劳动部门一般不予干涉。但相关规定须在厂纪厂规中向所有员工明示,或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否则员工有权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