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夫妻同流挪公款,审检联手捉贼妖

  去年,审计署驻成都特派办在重庆某国有企业审计时,发现该单位原结算中心主任邵某与其妻吕某(工会会计)以单位名义在银行贷款并挪用公款2138万元。将该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当地检察机关后,审计组又与反贪人员协同办案,查实全部案情,将邵某夫妻双双送进了班房。日前,吕某已被法院一审判处13年徒刑,邵某也由检察院提起诉讼,等待他的将是更加严厉的惩处。

  审查账目发现端倪

  2002年4月,根据审计署年度审计工作安排,成都办金融二处的审计人员进驻重庆某国有企业,对其2001年度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审计人员在调查中了解到,该单位1999年底进行了重组改制,资产、人员变动较大,新的管理制度在2000年才逐步建立。在改制重组过程中,企业有没有发生管理失控的情形呢?会不会有人浑水摸鱼?国有资金的安全是否得到了保证?带着这些疑问,审计组决定对该单位2000年度的银行账进行重点审查。

  审计人员首先核对了年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未见有异常情况,账表一致,银行对账单与银行日记账余额相符。但在逐笔核对银行对账单和银行日记账时,审计人员发现2000年5月8日该单位银行对账单上有一笔621万元的进款,当天又被划出。该笔资金的进出,会计人员未记账,5月30日该笔款又回到账户上,会计人员作了登账处理。随后,审计人员又发现2000年6月30日,银行对账单上有一笔140万元的进款同日也被划出,直到9月22日,该140万元才回到账户上,会计人员才作账务登记。会计记账时,在摘要栏仅填写了“票据贴现款”,记账凭证后未附有任何原始单据。这个蹊跷的情况,引起了审计人员的注意。为什么这两笔款在第一次进银行账户时,会计人员不登账呢?审计人员便找有关账务处理人员了解情况,对方开始说不知道,后来又说未得到银行进账单,无法入账。难道真如会计人员所说的那样吗?职业的责任感促使审计人员去弄清事情的真相。

  延伸调查追根溯源

  为弄清上述资金的来源,审计人员到银行通过查询银行内部传票,发现这两笔款均是从以该单位名义在招商银行开设的12801???001账户上转入的。而该单位提供的财务资料显示,该单位从未在招行开设账户,难道是“小金库”?这一情况顿时引起了审计人员的警觉。

  索取了该账户的开户资料和银行对账单后,审计人员发现该账户开设于1998年5月7日,预留银行的印鉴则为该单位负责人和邵某,该账户第一笔业务系银行贷款500万元,其中490万元直接转给了某经贸公司,留下的10万元用于支付银行贷款利息。1998年12月30日,该账户又在银行贷款600万元,其中518万元划给了某经贸公司。1999年5月4日,该账户又在银行贷款1000万元,其中500万元偿还1998年5月7日的贷款,剩余的500万元,除了留50万元在账户上支付利息外,其余450万元仍然划给了上述经贸公司。除了上述大量贷款外,该账户还与其他账户往来频繁,累计业务发生量达100笔,除转账外,还有大量的提现业务,提款人均为邵某。

  没有账,给审计人员带来了很大困难。审计组一方面继续在银行查账,一方面向被审计单位宣传有关政策,要求配合审计组弄清情况。但被审计单位领导说,对账户上发生的经济业务一概不知,对开户情况和预留印鉴情况也不知道,没有资料可提供。而当事人邵某已调离结算中心,始终不愿见审计人员。

  审计人员坚信一定能把疑点查个水落石出。白天,他们到银行查账,复印每一笔经济业务的原始单据。晚上,回房间加班加点,编制银行日记账。在现场工作的20多天里,审计人员几乎每天都工作到深夜12点,没有休一个节假日。为了落实某个情况,午饭拖延到下午2点多钟、晚饭拖延到8、9点钟是常有的事。

  在银行查账的同志又发现,该单位还于1999年9月17日在商业银行开设了2010???177账户,该账户共在银行贷款600万元,其中450万元也被转给某经贸公司,剩余的资金部分还了贷款,部分以现金提走。

  为落实资金的去向,审计人员决定延伸调查某经贸公司,遭到了拒绝,接待人员说,他们是私有企业,没有账,老板换了,新老板不在。审计再一次陷入困境。

  但审计人员没有被难倒。通过深入内查外调,审计人员又查到了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300万元也曾被划入到账外账户上,该单位支付给有关单位的161万元水电费也曾在账外账户上停留14个月等情况,使审计人员得出初步结论:该单位在银行大量贷款,未入账反映,且个别人员可能有挪用巨额公款的经济犯罪行为。

  及时移送突破案情

  在大量的事实面前,相关单位的领导仍然否认知晓情况,邵某仍然不露面。

  审计岂能让经济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为使案件取得重大突破,审计组向办领导汇报后,办领导决定迅速将经济犯罪线索移送检察机关,并协助检察机关彻底查清全案。检察院对审计移送的线索非常重视,立即组织反贪局干警介入侦查,根据审计提供的情况和证据,对邵某实施了传讯。

  经过审计人员和检察人员的协同作战,整个案情真相终于大白:邵某利用职务之便,盗用单位名义和单位负责人的公章擅自在银行开设账户,进行贷款,并借给好友李某用于修建宾馆,在银行催还贷款的情况下,邵某又多次挪用单位的银行汇票贴现款、住房公积金和截留支付外单位的款项。自1998年到案发日,邵某共在招商银行等贷款2700万元,其中借给李某就达2048万元。

  案中有案牵出邵妻

  在审计人员和检察人员联合办案过程中,得知邵某之妻吕某任单位工会会计,职业的敏感性使审计人员将视线转到了该单位的工会账上。审计查出,从2001年12月至2002年2月,未经单位领导同意,吕某先后多次将自己保管的公款共计90万元,通过其丈夫邵某借给他人使用,至本案终结,挪用的90万元尚未收回。

  编后:目前个别国有企业管理仍然薄弱,内控制度尚不健全,内部监督流于形式,使得经济犯罪分子有机可乘,给国有资产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加强管理,完善内控机制,提高企业领导和财务人员的财经法规意识,仍然是国有企业在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内容。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注意发现大要案件线索”的方针,仍然是目前国家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实践和探索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