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乘客猝死,汽运公司被判赔

  近日,赣州市首例乘客在交通工具上猝死案在该市章贡区法院宣判。法院认为,在该案中,客运公司应承担部分责任,判赔各原告2.5万元。

  乘客猝死客车上

  提起丈夫的去某,容某宣的妻子叶某至今无法从悲痛中走出来。她认为这原本是一场可以避免的悲剧。

  后经有关部门调查,在整个过程中,该车辆未发生异常,容某宣亦未受任何不良外力作用。次日,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出具死亡证明书,证明容某宣为“猝死”。

  汽运公司被索赔12万

  之后,容某宣的家人在查询到容某宣事发当日车上的监控录像后,认为承运人应该承担责任。

  于是,叶某及其女儿和儿子一起以原告的身份,一纸诉状将承运人所在的总公司江西新某纪汽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某纪汽运”)、承运人该公司客运一分公司一并告上赣州市章贡区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12万余元。

  对于自己成为被告,新某纪汽运很吃惊。

  在法庭上,新某纪汽运坚称,自己对容某宣的死亡没有任何责任,容某宣的死亡并不是因被告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的。容某宣没有告知乘务员他身体有不适,乘务员在发现容某宣异常时及时向医院求救,乘务员已尽最大能力救助。

  被告存过错被判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容某宣死于其自身健康原因,有监控录像及《死亡证明书》可认定。但被告的司乘人员违反了“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的法定义务,其应急措施存在下列缺陷:

  一、在事发过程中,未对容某宣进行任何直接救治;二、根据8时32分25秒的情况,具有通常认识能力的人都可以确信容某宣并非一般的身体不适,而有需要急救的病症,但司乘人员仅呼叫救护车并在路边消极等待,却未立刻驱车前往最近的医院。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要获得机动车驾驶员资格都必须具有急救常识,但根据其培训的内容,此规定的主要意图是要求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具有基本的自救和救援能力,而对于如容某宣之例的数分钟内猝死的内科急症,即使是专业医护人员亦常无能为力,所以法庭对此案司乘人员未予直接救治并不作过度责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法院于2010年10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新某纪汽运客运一分公司分别赔偿3原告财产损失各23019元,并赔偿3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各2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今年4月,赣州市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承办法官分析说:“前述司乘人员的两项过错,并非导致容某宣死亡的直接原因。”而是在容某宣因自身的健康因素遇险后,迟延了其获救的时机,从而可能减少了其生存的概率,有着次要的、非决定性的作用,应当承担与其过错及原因力比例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