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消费者可向法院申请解除“霸王合同”

  昨天,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记者注意到,该条例表决稿新增加了一条规定,即消费者可向法院申请解除“霸王合同”。

  该条例最大的亮点是明确规定生活中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使用格式条款较多且问题也较多的水电气、电信、快递等7类合同须报市场监管部门备案,不让“霸王条款”继续横行。

  有委员在审议中提出,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三审稿规定了合同格式不得含有免除、减轻经营者责任,扩大经营着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内容的各种情形,但对违反规定处理没有作出规定。市人大法委经研究决定,在该条例的表决稿增加一条规定,即合同格式含有免除、减轻经营者责任,扩大经营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内容的,消费者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该合同格式条款无效的诉讼。

  在前两次审议中,有委员提出,对行业内普遍存在“霸王条款”的,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发挥作用。经研究,三审稿作出相应规定:行业内普遍存在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的,相关行业组织应当进行规范和引导。对市主管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行业组织应当督促经营者执行。

  有委员提出,三审稿关于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合同文本,向经营者送达修改意见函的时间太长。考虑到综合因素的影响,表决稿仍然保留了60日的审查期限,但对情况复杂的,可延长时间由60日缩短为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