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支票的出票与付款

  1、支票的出票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支票的出票行为有6个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①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②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可以记载的事项

  出票人可以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有该记载,则支票不得转让。(任意记载事项)

  (4)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用途(偿还货款)”,但该记载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5)记载无效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到期日)。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而非支票无效)。

  2、支票的付款

  (1)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该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2)付款人的责任

  支票的付款人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付款人并未进行任何票据行为,并非票据债务人。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如果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足够支付支票金额的,则付款人应当足额付款;否则,付款人应当拒绝付款。

  【解释】支票的付款人拒绝付款的情形:(1)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2)空头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