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法规室、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项中“非本人责任”的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法规室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六条

  第(七)项中“非本人责任”的解释

  (桂政法制字〔2000〕10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授权,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项的规定解释如下:

  “按正常铁路上下班、因公出差、工作调动期间遭受非本人责任的意外伤害或患急病死亡的”规定中“非本人责任”,即指本人完全没有责任,也指本人虽有部分责任,但不负主要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法规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二000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