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失效]

  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保险对象及保险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有效期间,规定自旅客持票离岸上船时开始,至到达旅程终点下船着陆时为止,包括搭乘轮船公司免费接送旅客之其他船舶在内。

  第三章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四章保险范围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六章医疗津贴及保险金之给付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