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农村宅基地买卖法律规定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司法概念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因建造自有房屋而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特点有:

  1、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

  2、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民。使用权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特定的成员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

  3、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有限性。即宅基地原则上只能由宅基地使用不能将宅基地转卖。

  4、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即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基本上是无偿的,或只交纳了极少的费用。

  (二)转让宅基地使用权需具备条件的法律条文

  依据《土地管理法》、《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及有关政策,有条件的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为法律所禁止。需具备的条件有: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宅基地;

  2、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强调一点,以上条件应同时具备。

  (三)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宅基地的法律依据

  我国人多地少,一直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且为防止出现农民转让宅基地后流离失所,进而影响社会稳定这一大局,我国立法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国务院于《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再次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也体现了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向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城镇居民转让的意思。所以,农村宅基地只能在村集体成员内部之间转让,不能转让给城镇户口的居民。

  根据农村宅基地买卖的特点,我们很容易就可以分为售房者和购房者两种情况。

  对于售房者而言,基于农村房屋的土地性质,我们也不难知道,售房者一般应为农村集体组织的村民。

  而对于购房者来说,则存在两种情况,即:

  (一)集体组织外的成员。

  (二)集体组织内的成员。对于集体组织内的成员,也可以根据其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情况进行分类。即:

  1、已有一处宅基地,符合国家标准;

  2、已有宅基地,但在具体情况上还未达国家标准;

  3、已在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但并未分到宅基地。

  根据上述规定,买卖农村私房所有权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买受人与出卖人须符合以下条件,才可能认定买卖行为合法有效。

  (一)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二)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三)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四)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五)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