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质保金的主要功能,质保金如何处理

  质保金的处理分以下几种情况:

  1、质保金应按合同约定,在缺陷责任期满两年后返还,不应提前返还,不应扣除未履行缺陷责任期部分质保金。

  2、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提前一年结束缺陷责任期,甲乙双方合同履行业务提前结束,质保金应提前返还,不应扣除未履行缺陷责任期部分质保金。

  3、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提前一年结束缺陷责任期,质保金可提前返还,应扣除未履行缺陷责任期部分质保金。

  质保金与违约责任的关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如果买受人合理选择修理、更换的违约责任方式,只要符合双方约定的质保金责任的适用条件,二者可以并用。

  2、如果买受人选择了减价方式,质量保证金责任就没有再适用的必要了。

  3、如果买受人选择了违约金、赔偿金等金钱赔偿方式,为避免出卖人对同一个违约行为重复承担金钱责任而出现显示公平,只能在二者间选择适用,而不能并用。

  4、如果买受人选择了质保金责任,则只有在质保金不足以弥补买受人所遭受的损失时,对不足部分,买受人才可以主张额外的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