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义务,反之亦然。

  (一)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

  (二)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有特权。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二者的总量也是相等的,如债权与债务是对等、等量的。

  (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在许多情况下,不主张权利,义务人就不去履行义务。法律义务也是法律责任,义务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要令行禁止。法律主体如果都能这样对待义务,就必然有助于权利的实现,建立起良好的秩序。

  (四)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在任何类型的法律体系中,都是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这样,才能通过法律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行调整。

  我国公民的权利如下:

  (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等等。

  公民的义务如下: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二)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三)参加劳动和接受教育;等等。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四)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五)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六)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

  (七)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八)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九)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十)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