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资料有哪些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是否有子女情况证明;

  5、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机关公证。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是否有子女情况证明;

  5、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1、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收养人应该同时具备的收养条件为:

  (1)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1、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3、违法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4、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

  5、收养人未满三十周岁而收养的。

  6、除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之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二者的年龄差距不足四十周岁的。

  7、收养当事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8、收养程序不符合《收养法》相关规定等。

  此外,最高院颁布的相关意见指出,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