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国标

  (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

  就地勘查就是为了查明事故原因,以发现痕迹、物证为目的而对事故现场进行的观察、检查、记录,以及在有数码相机包括有数码照相功能的手机的情况下进行现场照相等活动。

  (二)以双方调查的情况为基础,相互核实、交换意见,确定事故事实和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必要时再次勘查现场。

  现场勘查分为时间调查、空间调查、环境条件调查和后果调查四个方面的内容。“私了”时双方可围绕这四个方面的内容进行情况核实和交换意见。

  1、时间调查

  确定事故发生的准确时间,以及与事故有关方面的时间关系,这是“私了”事故的基本证据之一。

  事故发生后,要确定发生事故的准确时间,最好精确到“分”。时间的作用大致有两项:

  第一,包括“私了”在内的可能遇到的法律程序都需要当事人对事故发生情况的简述,如:到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私了”不成报警、损害赔偿达不成协议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其中时间是必须要准确表述的,不能用“大极”、“大约”、“差不多”进行表述;

  第二,各地方对道路的使用或多或少用交通标志标线对某地段进行了通行时间、通行车种的控制,在允许的时间内进入该地段就是合法的,否则就是违法的,就可被视为走禁行线,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空间调查

  调查事故发生的地点、场所,以及车辆、物体、人体、痕迹、散落物和道路设施的位置及关系。以确定事故各方运动的路线、接触点和部位等。如:两车接触部位的痕迹是否对应,距地高度是否一致;地面是否有事故车辆的制动印痕。该印摈的起点和终点分别在哪条车道内等等。

  3、环境条件调查

  调查车辆状况、道路状况和自然条件对事故的影响等。如,车辆是否合法上路;事发地点的道路是否平整;事发时的天气状况是否对视距或车辆制动有影响等等。

  4、后果调查

  调查事故当事人伤情、车辆及财物损失等情况,如:当事人是否受伤;事故各方的车辆或其他财产损失大致有多少等等。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勘验笔录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

  勘验笔录是否全面和准确往往会受到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所以,必须经过审查核实后才能发挥它的作用并作为定案的根据。

  重新勘验指的是根据检察机关的要求,或当事人、辩护人申请,由司法机关对原有的勘验再重新进行的勘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当事人和辩护人对勘验有怀疑,申请重新勘验时,须经法庭决定是否同意,在必要和可能时,也可重新进行勘验。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开庭审理案件时,应当宣读勘验笔录。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勘验人发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可以要求重新进行勘验。勘验笔录是证据的一种,必须准确无误,如实反映勘验的情况和结果。

  (一)相关部门和人员到达现场时间、现场勘查开始时间、现场勘查结束时间;

  (二)事故现场具置、天气、现场道路和周围环境情况;

  (三)现场伤亡人员基本情况(人员位置在现场图中已有标注的,不再记录)及救援简要过程;

  (四)现场事故车辆车型、牌号及车辆档位、转向、灯光、仪表指针位置等基本情况(车辆位置在现场图中已有标注的,不再记录);

  (五)现场痕迹、物证采集和提取情况;

  (六)通过呼气或唾液等方式对车辆驾驶人进行酒精测试的结果以及提取血样、尿样情况;

  (七)现场勘查民警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情况。

  以上就是给大家介绍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国标的相关内容,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由首部和正文组成,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国标应在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时现场制作,叙述文字一定要准确、清楚。记录的顺序一般与现场勘查的顺序相一致,在现场勘查结束前,必须按照勘查工作规范对现场勘查笔录进行认真地核对。